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完善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8-28 09:2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第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恶意诉讼等,草案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草案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也作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需要。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他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为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常委会组成ren员和各方面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仍有不同意见。
  对此,李适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当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
  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草案二审稿规定为“一万元以下”,但根据中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需要的意见,草案三审稿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三是明确已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此外,草案三审稿也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分享到:     1 相关专题: 订阅相关阅读:
2012.06.05
2012.04.25
2012.04.25
2012.04.24
2012.04.24


推荐微博:换一换  朱永新 荣兰祥 南方周末 南方都市报 山东商报 中国国土资源报 广州日报 潇湘晨报 辽沈晚报 法制晚报 南方都市报热线 旺報 新疆都市报 第一财经日报 每日经济新闻 长江商报 成都商报 大河报 扬子晚报 新文化网全部收听全部收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13 12:28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