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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加大增违规成本 携信息收发设备算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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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9:3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教育部网站昨天公布了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修订内容。新规明确,考试人员携带信息接收设备构成作弊。
国家教育考试定义为“普通和成ren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新规对考生诚信档案制度作出详细阐释,以“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查询”等对考生进行震慑和约束。
问题 自主选拔舞弊
处理 统考成绩无效
修订: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此次纳入处理范围。相关作弊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
解读:近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原规定对此处理缺乏明确规定,此次明确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问题 高科技作弊
处理 携设备算作弊
修订:此前“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算作弊行为,新规变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此外,“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的规定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解读:携带设备构成作弊是针对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因高科技作弊,答案雷同已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问题 篡改他人信息
处理 视为扰乱秩序
修订:对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增加“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这条修改是完善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2009年媒体曝光,湖南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而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罗彩霞事件”一曝光引起社会哗然,之后又不断有新的“冒名上大学”事件被挖出。分享到:  已转播   2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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