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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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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1:1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山网链接标记(微博)[/url]讯 (新疆都市报链接标记(微博)[/url]记者李敏燕报道)“不要让物价乱蹦跶”,这是百姓的心声。面对这种心声,我区又拿出了一个“锦囊妙计”。
  2月1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获悉: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出台的《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1日起试行。由各级财政拨款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重要商品储备、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等方面。
  按照规定,在6种情况下可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我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价格调控目标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安排使用。它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贴、补助和贴息方案确定。其中,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区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地区间的平衡、调剂,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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