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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单位不能举证无责须为工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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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21:0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江洲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8个配套文件于近期颁布实施。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其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单位否认工伤
  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小王是某建筑公司民工,在施工现场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支付医药费5万余元。病情稳定后,小王找到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过工伤保险,因此否认小王系工伤,只同意支付1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巨额的医疗费支出以及迟迟无法认定工伤,让小王陷入困境。
  法官释法: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工伤的情况,新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法官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非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用人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该款规定强化了社保部门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在很多情况下,工伤劳动者由于举证能力较弱,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周期较长——社保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自行调查取证,能大幅提高工伤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能力。
  解决劳动争议时间
  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案例:去年6月,小何在工作期间因机械故障,手臂被碾伤。小何向机械厂申报工伤,机械厂以生产线外包为由,否认与小何存在劳动关系。小何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在12月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后,机械厂不服又起诉至法院。小何非常担心:机械厂不断拖延,自己不但难以得到赔偿,而且会超出一年的工伤申请期限。
  法官释法: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新规仍为一年,但补充规定: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认定的,应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法官解释说,这一规定直接杜绝了部分用人单位妄图通过“拖字诀”,将工伤认定申请拖出时效期的情况,实现了工伤认定与劳动争议纠纷裁审程序的有效衔接,为劳动者解决工伤认定前置纠纷创造了宽松条件,有效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指定管辖
  杜绝各地区相互推诿
  案例:小苏所在的快递公司注册地在朝阳,实际经营地是海淀,而小苏的投递工作和社保缴费均在大兴。2010年11月,小苏在工作期间因路滑从电动车上摔下,导致胯骨受伤。小苏先向朝阳区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结果被转到海淀,后又转到大兴。一个简单的工伤认定,因为管辖问题,被拖延了快一年。
  法官释法:新规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各区县社保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保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同时,新规就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做出明确的时限规定——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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