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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市场电煤交易将实行最高限价 每吨不超80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将对部分港口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发改委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600717,股吧)、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600317,股吧)、锦州港(600190,股吧)和大连港(601880,股吧)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发改委表示,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供求状况、煤炭价格变动对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影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反复征求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主产省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支持。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国标:用硬标准管住火电厂
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较上一版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保部本次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上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简化了标准体系,适当合并了不同时期建设的现有机组的排放控制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适用性,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内容,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指标体系,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增设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工信部出新规 乘用车产业准入门槛将提高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则》的出台被业界解读为乘用车产业的准入门槛将被提高,产业向升级转型的目标积极迈进。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具体来看,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也做了明确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将实施国Ⅳ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早在2011年初,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该文件对于不同车型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防止滥用强制权
作为中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之一,旨在避免权力滥用的行政强制法历经五次审议,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12年立法之路。该法于今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滥”和“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该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该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法学专家称,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具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公民换身份证须录指纹 警察检查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今起施行,该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录入指纹信息。”
针对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条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重保护。
此外,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可以检查有关人员身份。
针对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权力范围的规定会导致公权力滥用的质疑,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黄双全说,增加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义务,但是总的目的还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最终的目的还是要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安全。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明确了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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