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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经济新规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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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0:3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日综合讯 2012年1月1日起,一系列经济领域里的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上海试点营业税改革、小型微利企业减税、车船税法、火车票全部实名制等新规政策凸显推进结构性减税、加大民生领域投入,将对2012年的中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大民生领域投入,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舆论认为,这意味着结构性减税将成为明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
  国家:
  进口商品关税降低 730多种商品将实施较低税率 
  财政部宣布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国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调整后,中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其中包括婴儿食品、婴幼儿奶粉等商品,以及能源资源性产品,这也意味着这些商品都有下调价格空间。
  730多种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能源资源性产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其中,煤炭、成品油、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人工耳蜗、X光片等均属于“点名”实行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此外,财政部方面还表示,2012年将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柴油、航空煤油均以零关税进口,而未来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进口关税和 5-7号燃料油暂定进口关税也可能面临调整可能,由此前的1%下调至更低或调整为零,因此将会对汽油市场和燃料油市场造成部分影响。 
  此外,2012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11.15,0.18,1.64%)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了滑准税计税公式,效果是进口价格越高,适用税率越低。继续对冻鸡等52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2011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优惠政策出台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2万元减少至6000元。 
  专家表示,虽然减免额的绝对值并不算多,但相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来看还是有一定减负效果的。近期国家多次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和各种费,这些优惠措施的叠加效应将会使针对小微企业减负效果显著。 
  今年9月份开始爆发的企业危机促使为小微企业减负的优惠政策频出。10月24日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财政部规定小微企业借款免征三年合同印花税。31日财政部又通知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至20000元。
  11月1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号至2014年12月31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还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这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新车船税法施行:近9成乘用车主税负不会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新车船税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相比以前的征税方法,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新车船税法规定,依照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等标准征收不同税额,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条例规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同时,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做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在本次车船税的调整中,车船税征收直接影响到2.0L以上的乘用车的车主,而约占据目前乘用车总数的87%的车主不受影响。新车船税法针对排量不同征税相差90倍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车主接受小排量车型,实现长远节能减排。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法中,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比如,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此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缴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国税总局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业务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税总局近日发布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 
  按照2006年开始实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同时又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这意味着,从2012年1月1日新征管办法实施后,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原来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转籍手续更是繁琐,一般都要三到五天时间才能办好。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纳税人很难找到原先的车主,无法提供有关的车辆资料,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也会很麻烦。 
  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列车将实行车票实名
  据此前铁路部门发布的消息称,从明年1月1日(乘车日期)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除外)进站、乘车。 实名制以后,购明年票要凭证,代购车票也需证件,人证票信息须一致。
  根据目前车票预售期安排,提前预订车票,需携二代身份证、军官证、驾照等23种有效证件到售票口购票。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也可到车站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购票证件可用原件或复印件,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代人购票的市民可持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代购车票。通过网上代购车票需输入乘车人身份证信息。根据铁路现行规定,实名制车票丢失的旅客,可持证件到火车站值班主任窗口“解锁”身份证,注销购票信息,然后花原价重新购买火车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票办法,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有望通过挂失的办法补回车票。实行实名制后,旅客进站乘车须同时持车票和与票面所载身份信息相符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时由铁路部门客运人员、公安人员进行查验。“票、证、人”信息一致,方可进站。目前,北京站、北京西站都已出台规定,将在站外设实名制验票亭,停售站台票。如旅客“票、证、人”不一致或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将会影响正常的行程,无法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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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0:30:53 | 只看该作者
工商总局出台办法 债权变股权减负中小企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范围包括属于以下三种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此外,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银监会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 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办法》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办法》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市场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
  《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银监会收紧理财门 要求提示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在理财的风险评估、保证收益、变相揽储等方面做了细化,厘清了理财买卖双方角色,有望将“变味”的理财引向正轨。
  《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银监会控流动性风险 银行存贷比不得高于75%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办法》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办法》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要求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银监会控制杠杆率 约束银行表外资产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4%的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而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最低杠杆率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银行表外资产的扩张。
  保险经济公司互联网业务准入门槛确定
  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沪深主板公司将施行内控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将从1月起在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将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择机实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控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jian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上述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该规定较为“苛刻”,企业的实施成本较高,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一再推迟。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战略、董事会职责、风险评估、员工薪酬、诚实守信、受托责任和审计等问题设定了良好实务标准。
  财政部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16项费用在列
  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16项费用将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因公务卡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特点,被国际公认为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
  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表示,中央预算单位对目录所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2012年起均需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该负责人说,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卡在规范公务支出、预防腐败等方面的制度优势。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务卡支付的每一笔公务支出实施动态监控,对违规支付进行快速核查处理,有利于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此外,大幅减少现金使用,可以方便预算单位的资金结算,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绝大多数中央部门及所属几千个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绝大多数地方的省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市县级预算单位都实施了改革,公务卡发卡数量达750多万张。
  财政部出台办法 将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
  财政部出台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规范。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医院财会制度新规将实行 意在加强财务管理
  五项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五项制度包括财政部会同卫生部修订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制定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这五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规范业务活动,促使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监管,避免机构的盲目扩张,从供给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医院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推动医疗机构财务信息的阳光化;有利于推动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进程。
  新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将实施 限投“两高一资”产业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新《目录》重点强调优化外资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新《目录》开始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多部委制定办法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翻倍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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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0:31:23 | 只看该作者
港口市场电煤交易将实行最高限价 每吨不超80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将对部分港口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发改委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600717,股吧)、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600317,股吧)、锦州港(600190,股吧)和大连港(601880,股吧)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发改委表示,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供求状况、煤炭价格变动对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影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反复征求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主产省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支持。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国标:用硬标准管住火电厂
  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较上一版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保部本次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上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简化了标准体系,适当合并了不同时期建设的现有机组的排放控制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适用性,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内容,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指标体系,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增设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工信部出新规 乘用车产业准入门槛将提高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则》的出台被业界解读为乘用车产业的准入门槛将被提高,产业向升级转型的目标积极迈进。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具体来看,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也做了明确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将实施国Ⅳ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早在2011年初,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该文件对于不同车型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防止滥用强制权
  作为中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之一,旨在避免权力滥用的行政强制法历经五次审议,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12年立法之路。该法于今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滥”和“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该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该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法学专家称,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具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公民换身份证须录指纹 警察检查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今起施行,该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录入指纹信息。” 
  针对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条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重保护。 
  此外,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可以检查有关人员身份。 
  针对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权力范围的规定会导致公权力滥用的质疑,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黄双全说,增加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义务,但是总的目的还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最终的目的还是要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安全。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明确了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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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0:31:54 | 只看该作者
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高发态势。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今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该规定首先明确要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要求。 
  该规定同时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此外,该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中国加大农村集体财务透明度 征地补偿专项公开
  日前,农业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农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方式进行了说明。该规定今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8大类,44小项。 
  该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专项公开。 
  同时,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该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审理刑事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是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而制定。
  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不属于本院管辖,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就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形式和指令再审问题,该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该规定明确,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法规范委托评估拍卖行为 信息披露将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今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法院将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的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该规定实施后,将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拍卖场所,即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同时,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只要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使每个评估、拍卖企业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根据该规定,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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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0:32: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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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包括非京籍职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全覆盖,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范围将提高,预计惠及人群新增400万。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海将扩大增值税试点范围:建筑业等暂不纳入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减轻相关企业的税负。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上海财税部门表示,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哈尔滨:商品房违规建设将不发预售证
  从2012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施行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明确要求对开发商违规建设的商品房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按照新规划条例,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和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应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山东将实施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据了解,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海南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和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承包人。根据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农业生产供水服务等在内的十余种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活动都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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