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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香烟商标被驳回 "****"还能继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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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1:3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认为“****”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控烟组织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撤销****香烟商标。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原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诉求,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准备上诉。
  商标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一中院于12月9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既体现了立法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评委在处理****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销商标的一个原因是,****的地名特征,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对此,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不再允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会让人对带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威”联想。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争议商标是卷烟商标的情况下,继续允许使用它将不仅只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有损政府形象的大问题。
  有效期如何理解是关键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商标。今年8月,商评委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随后,该中心将商评委和烟厂告上一中院。而纵观此前类似的案例,也多以原告败诉告终。
  黄金荣律师认为,这源于几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原告一方认为注册于1997年的****商标,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续展时,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但是在判决中,法院并未提及对商标十年有效期制度问题的意见。”黄金荣律师说,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将于近日提出上诉。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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