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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涉嫌受贿130余万今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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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4:0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胡丛华被法警押出法庭,对记者们的提问没有作答 摄/记者曹博远


  曾主持查获千万元以上走私大案 被称为“国门胡一刀” 今天上午--海关副关长受贿130万受审
  胡丛华曾主持查获千万元以上走私大案,是海关稽查系统内声名远扬的稽查能手,被称为"国门胡一刀"。
  今天上午,46岁的原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胡丛华因涉嫌受贿130余万元的款物在二中院受审。
  据了解,近几年省部级高官腐败案跨省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
  昔日辉煌
  曾是稽查能手声名远扬
  胡丛华是河北省三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曾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稽查处副处长、天津海关调查局副局长,被抓时是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
  据悉,胡丛华曾是海关稽查系统内声名远扬的稽查能手,曾获得第二届"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称号,曾参与查处震惊全国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主持查获千万元以上走私大案等,被称为"国门胡一刀"。检方查证,他从1999年就已经涉嫌受贿。
  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钱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5月至11月间,胡丛华在查处北京地极通办公设备公司涉嫌走私的案件中,为该公司逃避刑事处罚,收受20万元和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2003年,胡丛华在查处三家单位涉嫌逃税案件中,为三家公司得到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22万元。
  2008年3月,他在一公司进口红酒涉嫌低报价格通关过程中,为其尽快放行提供帮助,收受9万元。
  2008年初至2010年6月,胡丛华还先后5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55万。
  2010年11月12日,胡丛华被抓获归案,所获赃款和轿车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胡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日受审
  律师请求法庭予以轻判
  上午9点半,在二中院第三法庭外,10多家媒体的记者驻守在门前。开庭前,法院人员告诉记者不能进入法庭听审,记者们只好在法庭外打探着庭内的动静。
  胡丛华的律师进入法庭前说,他将做有罪辩护。记者在法庭外看到,有六七名胡的家人和朋友在10点左右进入了法庭。
  但是很快,家属也被请出了法庭,"谁都不能听。"法官边说边关上了法庭的大门。记者看到,走出法庭的家属中,有一位身穿棕色衣服的高个女子哭了起来,不停地擦着眼泪。
  10点10分,随着第三法庭的大门打开,身穿深色运动服的胡丛华被法警押进法庭,随后法庭大门重重关上,庭审正式开始。
  据了解,在辩护阶段,胡丛华没有说话,而他的律师称,胡曾参加过湛江走私等大要案的侦破,因此请求法庭予以轻判。
  11点,胡丛华走出法庭,他笑着跟家人打招呼。
  "你是否认罪,为什么接受钱财?"对于记者的问题,胡始终没有回答。
  新闻解释
  落马贪官为何异地审理
  身为天津海关副关长的胡丛华为什么在北京受审,据悉这种指定管辖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如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据介绍,落马贪官异地审理是指定管辖的要求。进行指定管辖可以避免两个问题,保证案件有效的审理。一方面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先立案。
  对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是"谁侦查谁起诉",由指定管辖的检察院进行立案、取证、移送起诉等。同时,由原侦查单位移送过来的已掌握的线索,"接手"的机构仍然可用。
  另一方面避免由于特殊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因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或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等。
  由于胡丛华一直在天津海关任职,因此其贪污案件影响比较大,同时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所以这可能是被指定北京审理的原因。文/记者洪雪
  新闻链接
  二中院曾审理的落马高官
  2005年7月28日 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宣判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后,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也在同一法庭以受贿罪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12月27日 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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