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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校车应有卫星定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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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2:0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甘肃规定校车可享“特权” 应有卫星定位功能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6日表示,明年1月1日起,甘肃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同时,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应当让行
  当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李高协说,除要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外,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条例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赔偿将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根据条例,因交通事故造成ren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在此之前,根据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所获赔偿根据其身份,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居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赔偿相差4倍左右。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被社会人士和法律界所争议。据新华社、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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