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土部严禁工商企业借“租赁”之名下乡圈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2-2 12:0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禁工商企业借“租赁”“流转”之名,违法违规租赁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圈地影响耕地保护
  记者昨天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
  国土资源部通知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必须遵循农地农用
  通知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地应制定办法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
  占用耕地从重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将其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尤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对于违法违规用地,依法该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该复耕的要予以复耕;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税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分享到:  已转播  39 推荐微博:换一换  腾讯新闻 微讯-24小时播报 今日话题 腾讯图片 新闻哥 衣加衣 杭州网义工分会 燕归来之家 春桃慈善基金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东莞时报 成都商报 华西都市报 云信公益周刊 深圳侨报 吴宇光 白林 张源 江俊 马国顺全部收听全部收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17 07:28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