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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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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4:2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柏拉图(侧重《理想国》):
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对希腊现实政治的批判和关于“知识即美德”的观点。
柏拉图以城邦为基础,首先确认权利(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是政治的核心问题,但权利只是手段,目的是保证知识。
他的政治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人类才能是单一的,社会是多面的,因此社会分工与合作,国家基于这种分工和人的相互依赖而产生。他将不同天性人的划分成不同的等级。正义是各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国家有掌握真正知识和美德的哲学王统治,理想的国家是实现正义的国家。同时要在统治者和守卫者阶级消灭私有财产和家庭。强制性公民教育思想。
随着理想国的政治实践的失败和认识的深化,柏拉图从理想国向二等好的国家转变,著有《法律篇》。其中,对私有财产和家庭方面有所松动。强调法治与民主。他强调,为圣贤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轻易更改,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和城邦的生命力,又要始终为贤者们保留发挥智慧的渠道。
2、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政治是最高层次的科学,努力实习实现制度的稳定、完善和为人所接受。城邦的目的是至善。
在政治学的研究上,他指出政治学要研究优良的政体,同时要考量不同城邦的具体情况和比较之间的差异,还要遵循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
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人必须服从法律,法治优于人治。他相信,真正的理性是相信人类的理性是不完美的,因此法律也是不完美的,但不能轻易地改变法律,以防止法律权威的丧失,人治大行其道。
3、        公民与城邦:
古希腊人的特点是与物质财富相比,他们更注重精神追求,个人对城邦高度依赖,生活中最重要的目的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个人只有成为城邦的一部分才能实现本质。同时城邦在公民的教育、财产、信仰的众多方面有特殊的权力。
4、        自然法:
   自然法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西塞罗认为首先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一致的,人的理性能够把握自然规律。其次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
   罗马的自然法观念来自于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任何人类的法律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法律必须体现理性、普适性、公平正义。自然法指导着政治法律思考和实践。
阿奎那道出了自然法的三原则:保护人的生命使其避免故意伤害,维持两性关系并照顾后代,保证社会生活能够产生其所能实现的益处。自然法是人法的基础,人法必须服务于善的生活。
5、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分为市民法(适用于原来的罗马公民)和万民法(适用于背罗马征服的地区)。二者相互影响。
罗马人认为,法律是在某种特定职位上的个人所发布的合乎司法程序的命令,是整个政治体意志代言人的最高统治。
罗马法开始对公民权利提供明确保障,对个人的财产予以确认和尊重,个人而非国家才是罗马法的核心。他经典并沿用至今的原则有:不能以思想对人定罪、不能强迫某人以违背其自身意志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不能由于某人的罪行对其他任何人进行惩罚。
罗马法在公私权利的区分、保护公民权利、明确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又有重要意义。欧洲大陆各国广泛吸取,促进了欧洲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
6、        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属于全体人民,法律高于国家。
西塞罗对自然法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首先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一致的,人的理性能够把握自然规律。其次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任何人类的法律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法律必须体现理性、普适性、公平正义。
7、        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是古罗马时期基督教政治思想家。在著作《上帝之城》中首先驳斥了罗马灾难原于对于原先神灵的背叛,为教会的地位进行辩护。其次他对上帝之城和尘间帝国作了明确区分,前者是上帝理性的体现,后者上帝对人的堕落的一种惩罚。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的人是平等的,国家作为一种等级制机构,是对上帝精神的背离(国家是不洁的产物)。但他认为教会成员应该服从尘间哪怕是非正义的统治,为的是平静和秩序稳定。
在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中他论证教权高于俗权。
8、        阿奎那:
阿奎那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共同体,法律因此也随之划分成: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与智慧,人只能通过信仰接近,而永远无法理解。
而自然法是永恒法的具体化,人可以通过理性把握。他确立了自然法的三原则:保护人的生命使其避免故意伤害,维持两性关系并照顾后代,保证社会生活能够产生其所能实现的益处。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服务于善的生活。
阿奎那指出国家是人类理性能创造出的最高成就。统治者只有在为民众的集体利益服务时,其统治才是合法的、公正的。而面对不合法的统治,他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革新应该是渐进的过程而不是对传统的全面、骤然的弃绝。
9、        马丁•路德:
德国宗教改革家。彻底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反对罗马天主教,捍卫德意志民族利益。他还将《圣经》译成德文。
马丁•路德认为,要破除教会的弊端要取消它在信仰上左右信众的垄断权力。每一位信徒都有寻找自己灵魂获救的权利和途径,每个信徒都有权根据自己的良知对《圣经》进行解释。宗教的实质在于内在的体验,基本上是神秘而不可言传的。外在的形式不过只对达此目的起一种帮助或阻碍的作用,因此教会不起决定性作用。
路德强调了世俗政权必要性,世俗权利是上帝为维护人间的和平和秩序所创的,教会无权干涉。同时世俗权利也不应该干涉信仰。
他的宗教改革理论当中包含着重要的革命思想,不但有益于破除罗马教会对人们的精神束缚,同时还鼓舞了个人与民族精神,为欧洲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1469—1527),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人,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赞美共和政体,但在当时的社会动荡的意大利,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
著作:《君主论》
政治主张:将政治与伦理道德分开而论,政治无道德论。
优: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建立独立统一意大利国家的愿望,具有反封建、反教会神权统治的积极作用;最早用人的眼光考察国家;他提出了近代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劣:割断了政治与宗教和道德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主义: 人的本性自私卑鄙,君主统治国家须考虑人的本性。君主要建立强大国家,巩固政权,须将权力与权术相结合。君主统治的最高原则是国家的强大安全,为此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政治面前无道德。   一种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理论。
布丹
布丹(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第一次区分了国家的类型和政体。提出了“国家”、“主权”两个概念,并进一步证明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国家,是由若干家庭及其共有物在某种合法的强制性主权之下结成的政治组织。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是统治一个国家永恒的、绝对的、至上的、不受限制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是国家的标志。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必须在七内部享有某种不受干涉地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他认为主权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最好的)、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
著作:《论国家》在法国宗教战争的背景下,为国家独立的、超越一切世俗与宗教限制之上的权力提供逻辑上的论证。
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17世界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公认为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他的哲学政治观为机械唯物主义,首次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系统地运用于国家理论。霍布斯以社会契约论的形式论证了权力产生的过程,以自然法的方式论证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观的基础。
著作:《利维坦》 描述了人们为摆脱自然状态而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
自然状态:
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他认为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们通过自然法作为行动指南。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第一共同欲望就是对权力不断、无休止的欲求。为了保存自己,维护和平,他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公共权力,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国家由契约产生的,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间共同约定,放弃自己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样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社会契约论
契约论是一种将国家与法律看作是人们通过契约而产生的理论,是政治思想世俗化的表现。国家产生于人们的契钓。人们订立契约的宗旨是自我保存。缔约者自愿交出全部权力和权利。国家是集合在主权下的人群,国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绝对权力。国家和法律是人们在契约中自愿交出的权利和权力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限制。
主权理论和反对权力制约学说:
将主权视为国家的本质,并指出了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他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他否认任何对主权者的约束。
民众的权利与主权者的义务
1、霍布斯是从公民的自由出发来论证臣民的权利的。他认为,作为一个臣民,有两种自由,一种是即使有主权者的命令,人们仍然可以拒绝不做的自由,即国家侵犯人民自由权利。另一种是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提倡经济自由,第一次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领域内。
2、根据人们在国家中的权利,霍布斯又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他认为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他将服从自然法作为君主的主要义务。
除此之外,他还为主权者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义务,具体如下:主权者必须保护好主权;教育人民;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即符合自然法的法律。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
休谟
休谟(1771-1776),18世纪英国的经验论和怀疑论者,政治上倾向于保守主义。他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对权威本身的维护是人类社会能够维持稳定和逐步走向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服从已经建立的权威。为英国革命之后急于建立新秩序的托利党人所欢迎。著作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洛克
约翰•洛克(1632--1704年)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提出了自然权利理论,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法治和分权的政治思想家,为政治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他的自然权利理论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他还提出法制与分权理论,认为要想保护人权一靠法制、二靠分权。这些价值观念及其制度架构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著作:《政府论》。
双重社会契约理论:
第一种契约使人们在相互之间建立公共社会,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第二种契约则使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通过这一契约政府得以成立。他认为,政治社会的本性就是“保护所有物的权利”。
法治与分权理论:
法治: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他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他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他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是共容的。洛克将立法权看作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同时认为,这一最高权力也需要限制。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他提出了立法权的四个原则:即目的原则;方式原则;财产原则;归属原则。
分权: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主张立法权与执行权应该分开行使。
密尔(自由主义)
  密尔(1806-1873),19世纪组主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坚持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阐述了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不仅认为国家权利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特别强调社会对个人的干预同样应该受到约束。这种强调个人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被称为“消极自由”。
他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所发展,指出,不管什么形式的快乐都是快乐,它们只有量的差别,没有什么质的不同。人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有四种制裁方法。维护和实现自由是密尔政治思想的核心。其自由有公民自由、社会自由。强调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反对政府干涉自由。提出了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主张。
代议制:
普通民众通过选举代表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不受“坏政府”的侵害,另一方面又可以制约已经获得了选举权的下层阶级当中存在的非理性冲动。
从精英主义的立场出发,密尔支持代议制的原因是希望通过这种政治制度人们能够选出那些最杰出的人作为他们的代表,从某种程度讲,经营的自由已经压倒了民众的自由。
著作:《论自由》 为思想和言论自由所做的论证。《代议制政府》 一个代表“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的政府就是民主的政府”。
伯克(保守主义)
伯克(1729-1797),爱尔兰政治家、哲学家,近代保守主义的创始人。理性的保守主义,反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支持北美独立运动,对英国议会缺乏独立性进行批判。他所批判的是近代政治理论中过分乐观的理性主义倾向,以及这种倾向在政治实践中的体现。他反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理论,认为政府并非人类自由的产物,而是对其欲望进行控制的工具。他的思想核心是宗教性的秩序观念。
著作:《反思法国革命》
对英国国内的法国革命支持者进行反驳,后者相信法国人继承了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精神;对革命者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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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4:31:39 | 只看该作者
卢梭
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个人自由的捍卫者。卢梭更注重个人精神自由的一面,即个人不受社会环境支配的自由。他相信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有通过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共同体,使它可以以全部力量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卢梭认为,摆脱生理欲望和冲动的支配,服从理性的指导,服从公意,人们才能获得自由。主要提出人民主权思想,国家应该是为民做主,主权在民。著作:《社会契约论》在平等的基础上理解自由。认为相互服从即等于自由。在订立契约之后,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个人。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提出政治自由概念,认为分权还要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允许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他认为,政体原则是政治制度的灵魂,它维系着政体的存在、发展及腐败。他强调了政体划分的法治原则。他认为各类主人能够体都应该遵循最初的基本法律。在国家的管理形式上,他主张君主立宪政体。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上,他更倾向于联邦政体。他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著作:《论法的精神》
探讨了法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认为法与这些事物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从多个方面考察“法”与其依存的文化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法的理性精神。
根据法律解释对象的不同,将法分为四种主要的类别,即自然法、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分权学说
1、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分权学说。他的分权学说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即分权,他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组成部分。第二部分即制衡,他认为三种政府权力之间应该是彼此制约,以到达一种均衡。
2、他对西方政治思想做出的最大成在于是他还提出了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思想。他认为,行政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尤为重要。他还主张立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分权。
3、他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潘恩
潘恩(1737-1809),近代思想家,将国家与社会完全对立起来,并赋予它们以完全不同的道德地位。人除了拥有自然权利外还享有社会权力。天赋权力(自然权利)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公民权利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潘恩自由主义人事,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的工具,相信社会而怀疑国家,要求限制国家权利,实行“小政府”。著作:《潘恩选集》  《常识》
三权分立
三全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分权学说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的两权分立行政、立法,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分权学说。他的分权学说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即分权,他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组成部分。第二部分即制衡,他认为三种政府权力之间应该是彼此制约,以到达一种均衡。他认为,行政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尤为重要。他还主张立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分权。他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托克维尔
托克维尔(1805-1859),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他认为民主和平等是时代的潮流,论述了民主与平等,自由和平等、专制与革命的关系。呼吁当权者对民主加以引导,发展和完善民主制,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他认为民主制优于贵族制。美国是当时民主制的典范。著作:《论美国的民主》美国的民主制平稳发展的原因是美国自身社会、经济与文化的诸多方面的综合。
黑格尔
黑格尔(1770-1831),德国哲学家,古典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他构筑了一个囊括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的庞大哲学体系,作为这一体系的基础是关于理念的理论。围绕这一命题,黑格尔建立起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他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黑格尔主张德国必须统一,建立君主立宪制。他指责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即看到了个人自由却忽视了共同体本身的存在;它也批评自由主义理论导致人们对个人意志与能力的盲目乐观。黑格尔的民族主义的思想在20世纪被德国的法西斯主义所利用。
理念:整个物质和精神世界的根本,其本身处于一种通过自我扬弃螺旋上升的过程中。上升过程可分为三个大阶段: 逻辑、自然、精神阶段;精神阶段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小阶段。
国家理论:理念在历史中的展开最终需要通过国家来体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他将理念、历史和国家编制为一个整体,一切道德的和政治的问题都必须围绕股价得到解决。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实体性的自由”。国家是行走在地上的神。著作:《法哲学原理》  最集中、系统表达马克思的政治思想的著作
边沁(功利主义)
边沁(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法理学家和政治家,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提出了功利主义和幸福原则。他反对自然权利理论,认为其背离了功利原则,权力只能由政府提供。他把国内功利主义上升为政府的一般性原则,以功利最大化作为政府行为的依据,因而潜藏了为供了最大化而限制甚至剥夺个人自由的可能性。作为弥补其不足,他又提出政府的唯一目标应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增进所有人的幸福,该思想为后来的福利经济学提供了基础。
功利主义: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幸福是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他的功利,其中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边沁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成为了自由主义者的国家政策的最主要的元素。著作《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认为追求功利是一切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并以此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形成了他的政府理论。后者主要阐述了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马克思
马克思(1818-1883),德国政治家、哲学家、革命理论价。他是无产阶级的精神领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创建了马克思主义。他认为人类发展史上最大矛盾与问题在于不同阶级的利益掠夺和斗争。根据历史唯物论,他大胆假设,资本主义中将被共产主义取代。他认为国家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将最终走完其生命的全部历程,未来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将是一种没有国家的社会。同时,马克思还论证了如何推翻资本主义国家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强调了无产阶级在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中建立独立革命政党的必要性,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它决定着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使他们被区分为不同的阶级,而国家政权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为保护其物质利益建立的暴力工具,因此是社会分化为阶级之后的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巴国家视为阶级统治的产物和社会分工的一种体现形式。著作:《资本论》《共产党宣言》
莫尔   著作:《乌托邦》
莫尔(1478-1534),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他创造了“乌托邦”一词,开创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其思想也成为现代社会主义思潮的来源之一。莫尔提出了关于乌托邦社会制度的设想:这个国家最基本的特征是公有制,劳动是这里的基本宗教,人们被组织到家庭中从事生产,一切贸易和交换活动都被严格禁止。乌托邦内实行民主制度,一切管理都有民选产生。
在拉丁语中为“乌有之乡”。书中莫尔接一位来自他幻想的岛国乌托邦的游客之口,即猛烈抨击了英国的社会现实,又介绍了他自己设计的理想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通过描述和分析现实社会中各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显现,得出结论认为私有制是世间一切罪恶的根源。在《乌托邦》中,莫尔首次用“羊吃人”来揭露罪恶的“圈地运动”,并提出了公有制。
霍布斯与洛克的差异:
首先是它们对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从根本上说是他们对人性和社会为自由提供的可能性具有不同的理解。在洛克看来,人性与社会为人的自由提供了相当大的存在空间的话,那么霍布斯的看法则与之相反,认为在乌政府的社会中泰中人性的自由发挥最终只能彻底毁灭自由。
其次是与霍布斯相比,洛克对政府权力设置了严格得多的限制。正是因为这些限制,霍布斯的利维坦可能制定的对个人自由产生较大约束的法律,以及可能采取的对个人自由造成明显威胁的行为,在洛克的国家中根本不可能出现。
霍布斯与洛克的差异是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差异的根源。
第六章
马基雅维利 《君主论》  布丹 《共和六书》(《论国家》)  霍布斯 《利维坦》
第七章
格劳修斯 国际法创始人 荷兰人  斯宾诺莎 《神学政治论》荷兰人
洛克 《政府论》  密尔 《论自由》  卢梭 《社会契约论》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第八章
潘恩 《潘恩选集》《常识》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杰斐逊 《杰斐逊文选》汉密尔顿、杰伊、 麦迪逊 《联邦党人文集》
第九章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第十章
休谟 《人类理解研究》伯克 《反思法国革命》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格林  施密特  巴雷
第十一章
边沁 《政府片论》   莫尔 《乌托邦》   圣西门 傅立叶 欧文 – 三大空想家/  康帕内拉 《太阳城》
哈耶克
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通过对人类知识的整体反思,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进行批判强调尊重集体行为中所谓的“自发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反对政府干预与重申个人自由。他相信自由竞争的社会环境是对个人行为进行协调的最好途径坚定地捍卫自由经济原则。其认识论包括:1人的意识世界归根到底是整个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但在这一更大的自然秩序中的确切为止我们无法确定。2反对从柏拉图的传统形而上学对“现象”与本质的区分3人对事物的认识方式决定了这种认识结果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是人类认识不可避免的缺陷。他秉承经验论与怀疑论,批判理性主义和绝对主义,主张“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他称之为“自发秩序”即“一种事物的状态,在其中各类不同因素相互联系在一起,是我们能过通过对其机体的某些空间的认识,而对剩余部分进行推测”它既反对政府对个人行为与社会道德的控制和管理,也反对经济上的计划与干预。政府的作用应该限于确保社会存在系列公平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个人确定其可以自由行动不受他人或者政府侵犯的领域。政府根据普通性原则到法律下自由,高度评价政治。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人在理性判断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一种能过最大限度保证个人自由的社会与政治结构就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自由的个人,才能对其他人的要求及其在一个复杂社会中的行动具有充分的敏感性并对其作出迅速的反应。
奥克肖特:(另一个对近代理性主义进行深入批判的思想家)
认识论强调:1 人类的知识并不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2 各种知识体系之间是有不可通约的特征。认为事实即经验,而真理性则是观念在逻辑上的一致性。
经验的样态中三个着重部分:历史、科学、实践(是经验的意志的部分)人的自由是实践的基本条件。重视传统,但传统并非万世不易,传统的原则就是延续的原则。
政治学是一门关于传统的学习,通过对人类实践的分类说明政治行为与政治组织的特性。认为存在两类不同的实践。即“思虑性的”与“道德性的”的实践。前者具有确定的共同目标,后者完全是非工具性的、存在两种相互区别的人类联合模式。即a.思虑型或事业型的  b. 道德型或实践基础上的联合,也即“事业型联合体”“道德型联合体”
公民联合体概念:其中自由与法治是两根重要支柱。推崇自由的价值,强调政治中传统与经验的独特性与重要性 。对人类理性即人类政治表极度悲观 。“对暗示的追求”体现为人们在政治过程中对那些通过传统延续下来的,人们无法拒绝的联系的感悟。它在某种意义上使人们能判断政治的方向。如:妇女普选权
罗尔斯《正义论》
在多元社会的前提下,正义原则是具有不同利益、观念与追求的人们协调共存的基本前提,因而国家有必要在社会正义领域进行强制干预。明确肯定了政治生活中正义原则的核心位置,并通过经验主义和分析哲学的方法对这种价值进行论证。正义就是给个人他所“应得”之物,历史上对正义原则的讨论分为两大类:以柏拉图为代表的把正义理解为一种社会政治安排,即国家向个人分配各种资源的是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把正义理解为一种对人的道德要求。罗尔斯所关注的是制度正义的问题,倾向于从公平的意义上规定正义,其正义理论的两方面基本目标首先是澄清并批判功利主义在正义问题上的错误,其次是拯救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则。“起始位置”和“无知之幕”的假设是其正义理论的关键。罗尔斯提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反对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正义观,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每个人的先天权利。他的正义理论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哈贝马斯:
他认为人类精神领域出现了两大基本趋势:合理性逻辑的扩展和价值领域的分化。片面的合理化过程使生活世界内部分化出一个按照目标合理性原则和行动的领域,他称之为“系统”,其中两个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官僚制的国家机构和资本主义的事成经济体系。系统的扩张与生活世界的殖民地化在社会与个人两个层次上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这两个层面的影响相互强化使得人们越来越缺乏对政治公共生活惊醒参与和批判的动机。哈贝马斯对实证主义持明确的批判态度。精神科学所理解的恰恰是它自身所创造的东西。他认为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其后期思想的核心是交往行为理论,把人类行为分为目的行为和交往行为两部分。他尤其注重交往行为的语言特性。加我昂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是交往行为必须是“论辩性的”和“施为性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其重要的思想资源之一。他把交往行为分为交往行为和论辩两个层次。他提出了作为论辩伦理集中体现的普遍化原则即所谓的U原则。在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上他又提出了“论辩民主”理论,在政治上始终对现实采取批判态度。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多元主义的时代重新开启了对普遍性道德原则的理论讨论,为协调个体主义与社会团结开辟了一条具有建设性的道路。
伯林
在一个袪魅的,多元化的世界上,彻底杜绝政治生活中对自由人生价值的追究,让每一个人自主决定其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是避免强制与暴政的唯一选择。他将可能压制自由的自由称为“积极自由”,而那种不受外来干涉也不干涉别人的自由称为“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实现意味着一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但积极自由的观念完全有可能使一种自我支配的思想发展为公然主张以自由知名对他人进行强制的思想。各种价值之间彼此矛盾,人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所有的选择都会带来损失,所以都会有痛苦,为了某些终极价值而牺牲另一些是人类困境的永恒特征。在没有高层次的标准可以诉求的情况下,必须拥有一个“当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选择采取行动的时候,不受来自他人妨碍的领域”即消极自由的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和平有序的平台,而且对消极自由的保障本身就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伯林强调消极自由的价值,并几乎为消极自由赋予了某种绝对的地位。他不认为参与政治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他也承认消极自由的领域还是必须有所限制。
施特劳斯
对历史主义与韦伯关于价值中立的主张的批判是他政治思想史研究的出发点。他认为历史主义发展到顶点会成为某种类似于犬儒主义的东西,因为如果把人类的一切精神与物质生活都还原到具体的历史环境,必然从根本上拒绝在是非对错问题上任何绝对的判断标准。而且历史主义还会体现为文化上的相对主义。他认为是有统一的价值标准的,价值中立会导致历史主义,从而导出“所有的价值都是合理的”,而这是不合理的。他实际上是一位柏拉图主义者,他对于政治哲学的定义便是“以关于政治的本质的知识替代关于政治的意见”。他认为人的社会性及人在社会中完善的可能性构成了对自然正当性进行理解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对完善的人生生活的追求最终必然导向对完善的政治秩序,即反映了正当年性的政治秩序的探索。他强调的是人只有在政治社会的生活中才能获得其本性的完善。他指出基督教在政治学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基督教对普遍平等的提倡动摇了基于人的差异性的古典自然正当性观念,二是基督教的信仰体系中,最佳政体(上帝之城)的问题失去了其重要性。就思想史研究方法而言,他被称为“文本中心主义者”,在他的政治哲学里“真理”与“意见”是一对基本的矛盾概念。
阿伦特
自由主义思想家。《极权主义的起源》她关注的焦点是20世纪出现的极权主义,认为极权主义的长生是现代西方社会古典传统的丧失以及物质主义泛滥的结果。是近代政治的萎缩,是政治公共空间的消亡。她的遭遇使她认识到任何游离于某个确定政治体之外的人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的保护。她的研究就成为了探讨西方社会公共性丧失以及孤独的个人产生的历史的过程。把人类行为区分为理论的生活和实践的生活两大范畴,后者又分为劳动、制作和行动。
斯金纳   语境主义
反对文本中心主义,强调必须尊重历史上的思想的自身的独立价值,具体的预警差异使得也不能通过思想史研究为当前的问题寻找答案。他强调历史上思想的独特性与具体性。对思想史而言,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基本的历史事实与思想家在抽象层面上的历史作用予以明确的区分。提出政治思想的语境问题,尤其注重对思想史上具体对话语境的把握,要把它放在一个特定的对话语境中加以理解,并且全面把握作者进行写作时的历史的、习惯的背景。为了了解作者的真实意图,不仅必须了解文本的内容,还必须理解作者的整个精神世界。
诺齐克《无知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与罗尔斯不同的是,他认为任何一种社会性的正义原则,特别是涉及对财富的再分配,在本质上都是不正义的。在国家的社会职能问题上,必须认真对待无政府主义的观念,即国家必然侵犯个人权利,因而从本质上说是不道德的。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国家的权利与职能范围都不能随意扩大,个人自由仍然必须享有尽可能广泛的空间。“最小限度的国家”是既具备了国家的一切条件,同时又对自己的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制的国家。它的产生过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且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人们之所以认为国家必须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一个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相信国家必须介入再分配的过程,因此他在论述国家起源及其基础之后便对“结果原则”和“模式原则”这两种分配原则进行了批判。认为国家的再分配不仅有违基本的社会公正,而且必然带来各种政治上的恶果。与之相对,诺齐克提出了“资格理论”,他认为资格理论为人们对财产的拥有提供了唯一正当的依据,允许人们自由地对财产吉尼系那个占有、交易、转让和使用。并通过“应得”和“资格”的区分证明了自己的观点。最小限度的国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最经济的、而且在道德上是唯一正当的国家,也是现实社会中最可取的国家,它仅为人们提供最起码的保护,不会干涉任何与公共安全无关的社会行为。他尤其强调,国家绝对不应该介入财产的分配领域,财产权不能因为社会正义原则受到侵犯。他坚持“占有的正义”,对其的补充时矫正原则,即对那些不正当的财产获取方式进行矫正。总的来说,他的基本立场是首先,个人应该依从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其权利,其次是在满足这一前提的条件下进行社会选择。
达尔
多元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试图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一种非传统的解释。他的理论出发点是现代社会被冠以民主之名的国家没有一个真正处在人民的直接统治之下这个自相矛盾的事实。他认为多头政治能够实现对统治者的控制,它可以被视为政治独*会政治垄断的对立物,它意味着一种政权既不掌握在某个特定的集团或个人手中,而是分散在几个不同的、相互竞争的集团之间的政治体制模式。认为美国社会中的不平等分为积累性不平等和非积累性不平等,总的来说虽然不同社会集团在某个具体问题领域影响力各不相同,因而有可能表现出一种影响力的等级,但在不同的领域中,这种等级本身就各不相同。他认为这正是多头政治体制中政治字眼分配的基本特征。并且他认为吧民主政治理解成多头政治或多元主义民主,不见你能够为现代民主提供一个相对客观和实用的衡量尺度,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政治体制之间就其民主程度进行比较提供某些确定的依据。同时,达尔认为经济不平等和美国存在的明显的“利益集团政治”已成为威胁多元主义民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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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12-4 08:00:34 | 只看该作者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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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12-13 20:22:3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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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13 20:23:02 | 只看该作者
很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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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4-3 09:38:3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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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4-3 14:44: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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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4-5 10:22:0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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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5-13 09:30:31 | 只看该作者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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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5-16 08:25:29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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