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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禁止无实质内容出国考察 开会不得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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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0:1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制定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安排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是我国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外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本部门每年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数量、经费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不得购建豪华办公楼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并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应当推进集中办公。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符合简朴、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配置与机关运行无关的设备、设施。
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开会不得安排宴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提倡自助餐,不得安排宴请。
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以及行政机关参与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
■法律责任
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情节严重的可免职
《征求意见稿》规定,接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配置与机关运行无关的设备、设施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国内公务接待、会议费用超标准或者会议安排宴请的;未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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