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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油气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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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8:3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表示,改革后主要承担改革成本的,是上游的油气生产企业
财政部网站10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从价征收”,税率定为5%。
此前的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称,将对原油、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上述细则最终将税率定于5%。
10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的答记者问中提及,此次改革后主要承担改革成本的,是上游的油气生产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企业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税负远低于5%。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10月14日在参加香港的一个论坛时透露,在第一次浸透、第一次产量、老油田等方面政府给了很多抵扣,“扣掉后,(中石化)的实际税率为3.7%,所以(新资源税的推出)对公司整体影响不大。”
中石油10月中旬曾预计,如果油价在100美元/桶,天然气在1.05元/立方米的情况下,每年要缴资源税290亿元,相比资源税推出前增加250亿元。
(据《东方早报》)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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