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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江大桥坍塌涉事船主坚称桥墩存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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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0:4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肇事船主石桂德


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桥坍塌,致8死1失踪。资料图


  ●当庭否认“撞倒桥”,坚称事发桥墩已悬空有安全隐患
  ●公诉人提供“出生证”、事后实验力证大桥“很安全”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海法宣
  4年前,九江大桥坍塌导致4车落水8人死亡,在当年轰动一时。但其后4年来,即便新的九江大桥已通行近2年,对于链接标记九江大桥[/url]“肇事者”似乎仍无定论。昨日上午,继一年前被控交通肇事罪公开受审后,“肇事船”船主石桂德第三次站在了被告席上,其坚持此前的“船身无撞击痕”、“桥墩悬空说”等,认为桥本身有问题不是自己撞倒的;而公诉人也首次提出多项调查报告,力证九江大桥在事发前并无安全隐患。
  指控:闯进非通航道撞桥
  据海珠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沙自佛山高明顺流开至顺德,开航时江面有轻雾。虽然能见度因此急剧下降,但石桂德并未按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及采取安全船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
  当船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本船已严重偏离主航道,但其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
  当日5时10分许,该船因偏离航道以及船长对航道灯判断的严重失误,致使该船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
  事故导致正在桥上行驶的四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造成8人死亡1人失踪。检察机关查明,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500万元。
  被告:“有没有碰桥,我不清楚”
  昨日上午9时,一脸黝黑的石桂德身着T恤、西裤,准时出现在法庭上。尽管他已于2008年底被法院取保候审,但其精神状态看起来似乎并不太好。
  早在2010年7月和8月,海珠区法院已就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第二次庭审时,公诉人曾建议法院对石桂德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最后,石桂德向合议庭提交了“自白书”,称当时桥塌了、船又沉了,“第一感觉是我碰了”,但因为雾很大,“实际有没有碰,我不清楚……”
  庭审焦点
  焦点1:倒塌桥墩事前已悬空?
  此前庭审中,石桂德及其辩护人便提出,早在事故发生之前,九江大桥已有桥墩悬空早已濒临倒塌。
  昨日庭上,其辩护律师出具了由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广东分院作出的《九江大桥桥墩冲刷防护工程通航论证报告》,以及委托两名业内专家对事发桥墩的埋深分析等,指出九江大桥桥墩并未按其建设规定的将其深埋到岩层2米以下。地基不牢的同时,近20年间因河道挖砂等破坏,九江水域的水深等也发生了变化,23号、25号桥墩出现了短桩,24号桥墩甚至悬空了0.3米等。其认为,正是因为桥墩处于无基础状态,因此不排除自行倒下的可能。
  对此,公诉人表示,被告方提交的这份示意图计算标准有误,其所依据计算的相关文件也并无原件,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编制示意图的所谓专家并未经过合议庭认定为专家意见,因此只供参考并无证据效力。
  其同时指出,根据九江大桥当初报建的规划及施工、监理等相关批文可以明确,大桥桥墩的确已打入了岩层,“否则不会撑到近20年,桥基只打到砂层,大桥早就倒了。”其还提出,2005年10月,九江大桥最后一次进行全身体检,结果显示其“身体健康”。
  焦点2:肇事船是否撞击大桥?
  此前两次庭审中,石桂德均坚称其所驾船并未撞击大桥,而参与沉船打捞的证人李某新表示,他在参与沉船探摸时发现,船头、船尾、船舷均没有触碰痕迹,并当庭指证相片。昨日庭上,石桂德及其辩护律师均称,在涉案船上并无撞击痕迹。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事发后有请专业的潜水警员到水下探查,发现船右舷下方有一个撞击点。对此,辩护人认为这个所谓的撞击点并不合理,其认为直接撞的话痕迹应在船头上方,而不应在右下方。对此公诉人指出,大桥的桥墩和柱子之间都有一架突出承台连接,其一般在水面之下附近,而船头是浮于水面行驶,因此应是船身而非船头撞击到它。而石桂德发现撞击时有猛向左打方向,因此撞击点在船舷的右下方。
  焦点3:大桥为何一“撞”就倒?
  昨日庭上,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多份事发后的调查报告。据悉,事发后,有关部门在与涉案桥墩类似条件的15、16号桥墩进行了静载试验(即停留一定数量的车在桥上),认定桥墩的承受能力并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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