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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宝普通食品掺药 置消费者安全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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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8:5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人民网对美国自然之宝涉嫌违规销售持续关注,引发业界强烈关注。今天,人民网记者在追踪调查过程中,发规自然之宝的普通食品掺了药物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人民网记者在北京朝阳大悦城、蓝色港湾、望京嘉茂等自然之宝直营店看到,自然之宝有一款产品天然芦荟软胶囊,包装标签上看不到“库拉索芦荟凝胶”字样,更无“孕妇与婴幼儿慎用”警示标识。

自然之宝天然芦荟软胶囊

  自然之宝银杏提取物胶囊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有明确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针对自然之宝天然芦荟软胶囊,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应用推广工作委员会会长尹志超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指出,自然之宝天然芦荟软胶囊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普通食品添加药物成分。库拉索芦荟凝胶与芦荟胶完全是两回事,后者会给消费者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在自然之宝的直营店中,自然之宝促销人员还对其另一款产品“润智银杏提取物胶囊”宣传说:“老人吃对手麻、头疼都很管用”。《健康时报》曝光其包装上却没有任何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的标识,且含有食品禁用成分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也属于药物成分,不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尹志超如是指出。
  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该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芦荟、银杏叶均在此列,这就意味着这些成分主要用于保健食品而不是自然之宝所宣称的食品类。而卫生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明确规定,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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