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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 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将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征。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国税总局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规定,只要是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按照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计征。
国税总局在公告中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正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告字面意思,不管是什么时间的劳动所得,只要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在9月1日之后,免征额即应按照3500元计算。税务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对本报记者解释到,“实际所得”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实际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一般员工的工资都是后发,所以8月份的工资或奖金在9月份发放,依然应该按照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去执行。
除此之外,国税总局还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做出规定。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正后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疑解惑
7月份工资可否少缴个税?
有网友在论坛中讨论,“是否我们7月份没发的工资到9月份再发就能避一些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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