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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城管协管员不得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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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1:2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具有哪些执法职责?昨日,《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草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该草案对城管 执法部门赋予了8项处罚权,并规定被执法对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 应当组织听证。《草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8项行为具有处罚权: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 为;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流动经营行为;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
  此外,草案还对其具体职责范围的确定和调整作了规定,规定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政府确定和调整,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协管员不得行政执法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经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且领取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执法。
  易腐烂物品不得查封草案还规定了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特殊措施。草案规定,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被执法者可要求听证草案规定,被执法对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分应当组织听证。
  违法轻改正及时可不处罚草案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注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小商小贩有望不再流动草案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不能满足需要的,还应因地制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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