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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被拐儿童获救后不得寄养买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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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7:25: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李恩树记者 今天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拐办获悉,为了让买主人财两空,打击整治买方需求,公安部明确要求,从“2·21”特大贩卖儿童案起,在通过DNA比对等方式找到亲生父母前,被解救儿童一律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不得留在买主家。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可以不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2010年3月,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两高”联合出台了相关意见,可以追究部分符合“条件”买主的责任,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列明了这些“条件”。
  陈士渠从立法角度建议,对于“买主明知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的仍然收买”,应该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打击买方。
  据了解,按照现行法律,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会因身份不明无法办理领养手续,这就意味着,这些孩子将在福利机构生活,并不利于儿童的成长。
  陈士渠透露,公安部正在和民政部商讨,共同推动完善相关立法,为身份不明的被拐儿童敞开收养大门。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刘安成表示,为深化打拐工作,公安部推出了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制”,即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专案组组长,包破案、包解救、包安抚;还推出了来历不明儿童摸排以及儿童失踪快速查找等机制,并全面加强对跨国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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