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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6月4日起发生漏油事故,但直到7月5日,国家海洋局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漏油事故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次事故漏油面积已达840公里,而更令公众不能接受的是,事故从发生到官方报道,足足一月的时间,究竟是谁故意隐瞒事故,侵害公众的知情权。
众所周知,包括煤矿安全事故、石油泄漏等事故绝非企业或者部门内部可以解决的“私人事件”,安全事故作为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在任何国家都作为重大公共事件,并通过信息的透明和公开来接受公众的监督,而这样的逻辑,在中海油合作开发的渤海湾漏油事故中却一再挑战公众对重大事件知情的底线,从中海油到海洋局,甚至连在严苛的法治环境下成长的美国康菲公司都入乡随俗选择了沉默和装蒜。一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为什么恶作剧般的成了“捂”林大会?公众的知情权为什么在垄断国企的眼中成了可有可无的玩物?
笔者注意到,7月5日,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为什么在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通报,理由让人啼笑皆非: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的司长李晓明表示,这次发生溢油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很显然,李晓明在这里故意混淆了事故发生后的通报义务和分析事故原因两个概念。这种不负责任的解释客观上已经为中海油肆无忌惮的态度进行了很好的注脚。有谁看到过,一起飞机坠落事件发生之后,只有等找到黑匣子,分析清楚事故原因之后才公之于众的?这种解释,是对公众的侮辱。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作为国家海洋事务的主管部门,在有关海洋事故发生之后,其有权力要求事故方第一时间公开各种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然而,海洋局是如何督促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的。李晓明表示,国家海洋局曾经向康菲公司提出过相关的建议。6月16日约见康菲公司负责人时,向他们提出过“是否已对公众披露”。他们说没有。“我说你们应该讲,你们污染了我国的海洋,应该向公众公布。”然而,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一直没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海洋局究竟是打酱油的还是掩护肇事者瞒报漏油事故的?
7月6日,康菲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次向中国公众致歉,然而,更戏剧性的是,中海油和美国康菲公司都否认瞒报事故,双方表示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已经向你有关部门进行了通报。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更是坚称:“中海油自从成立以来,从来没有瞒报任何重大溢油事件,这是公司起码的要求。过去、现在、以后都不会有。”很显然,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对于信息透明的概念和公众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在中海油看来,只要向海洋局等进行了报告,即使对所有公众隐瞒,也不算瞒报;而在常识看来,重大污染事故恰恰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最有权第一时间知道并予以监督的是公众而不仅仅是主管部门。而事实上,国家海洋局7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也印证了中海油的这种说法:上述海洋局的李晓明说,蓬莱油田发生事故以后,国家海洋局将监视的结果及时通报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的管理部门,以及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的人民政府。至此,真相逐渐清晰,事实上,相关部门早已知道发生漏油事故,而唯一蒙在鼓里的就是公众,而在有关部门和中海油的眼里,公众不知情并不等于瞒报。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逻辑,渤海湾的漏油事故事实上已经演化成一起由有关部门和肇事者心照不宣的默契和合谋,海洋局在康菲公司不公布信息的情况下,也采取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绥靖态度,而有关省份更是默不作声,使对这起事件的隐瞒引发的愤怒和质疑以及对公众情感的伤害远远大于事故本身。公众为什么对漏油面积只有“200平”三室两厅的消息反应如此强烈,根子仍然在于信息没有公开,这是对垄断国企粗暴践踏公众知情权的回应。
特别是,我们看到,诸如渤海湾漏油这样的瞒报事件远非这一起,去年发生在大连海域的漏油事故,以及前几年一起又一起的对煤炭矿难的隐瞒,其逻辑都是一致的。这是一种真正的“公地悲剧”,因为损害的海域是公共的,损害的又是公共利益,所以无论是肇事者,还是主管部门,都宁可息事宁人,能够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营造个“太平盛世”在他们眼里比任何的公开和法治都要重要。
至今,渤海湾漏油事故的原因,以及对海域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附近养殖业造成的影响依旧雾里看花,各有关各方在忙着摘清自己的责任,而对于公共利益依旧采取了漠视的态度。康菲公司在损害了840公里的海域之后,仅仅付出了20万元的区区代价更是刺痛了公众的情绪。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任何隐瞒的成本恐怕早已超出了肇事者的想象。想起当年高层下狠心治理煤矿事故,手段很简单:瞒报者一律撤职,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决心一贯彻,煤矿瞒报不能说绝迹,但起码已经非常鲜见,随着一些企业在海上作业范围的扩大,引发的海洋生态事故频频,为什么就不能学学当年治理煤矿瞒报事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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