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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房地产市场检查可建社会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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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7:0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成都市房管局近日出台《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明确将重点针对52项监督检查内容对全域成都商品房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进行每月不间断的常态化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将成为“紧盯对象”。
  销售现场是否公示了一房一价?是否在销售现场准备《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供给购房人填写?是否存在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行为?《通知》中列明了商品房销售的“24条规范”,而这24条规范也是监督检查的内容。今后,对于全市在售楼盘的检查,将按照这24条逐一“对标”。
  除了商品房的现场销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也成了重中之重。而依据《通知》的规定,对于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将包括28项内容,从经纪机构的内部管理流程到对外服务的标准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都列入了检查内容之中。
  按照《通知》规定,全市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定期自查,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和相关区(市)县房管部门日常检查和市房管局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通知》还提到,可建立由记者、律师、市民代表、行业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员名册,引导社会监督员对辖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通知》规定,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每月检查主城区的项目数量不得低于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3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1%;龙泉驿等二圈层区县房管部门每月检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6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30%;都江堰等三圈层区县房管部门每月检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在售商品房项目总数的8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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