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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去年查339件渎职案 县处级渎职同比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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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0:4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今天起,为期一周的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正式拉开帷幕,检察官们将走上街头接受群众举报线索。后日检察长接待日中,广东各地检察长也将现场接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检察系统有70%的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而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从2008年至去年已对29名举报人兑现了共25万余元的奖励。
  近两月民生类渎职案逾半
  据介绍,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39件401人,同比分别上升18.4%和27.7%,其中重大案件58件,特大案件57件,重特大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9.2%,占立案总数的33.9%;值得一提的是,县处级以上要案30人,同比上升200%,占立案总数的7.5%。而今年截至5月,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61件193人,同比分别上升18.4%和18.4%。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雁林表示,近两个月以来,全省共受理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136件,立案侦查90件107人,分别占全省检察机关同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总数的56%和55%,其中重特大案件34件,要案5人。
  渎职侵权易被“谅解”
  王雁林表示,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相比,社会公众对其危害的认知度不高,使得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容易却被忽视、容忍、“谅解”。今后,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反渎职侵权工作。
  据介绍,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要求,反渎职侵权人员和反贪人员一样,比重要达到8%。但目前全省检察系统反渎职人员仅440余人,所占比重还不到5%。如此算来,广东检察系统反渎职人员还要扩员近300人,才能勉强达到“国家标准”。
  23年奖励举报人565万
  据介绍,从今年1月至5月25日,全省检察机关共处理举报线索4811件,其中渎职类线索1238件,占总数的25%。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处理举报线索10881件,其中渎职类线索3021件,占总数的27%。2008年和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处理的举报线索都达到1万余件。
  据统计,举报中心1988年成立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12人,奖励金额565.2万元。其中,2008年至2010年全省共奖励举报人29人,奖励金额共计257740元。
  典型案例:
  600吨死猪肉外销 高要卫监科长领刑
  1、玩忽职守 严重危害人民健康
  (高要市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二科原科长 梁志杰)
  经查,梁志杰不认真履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给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银城肉类加工场颁发卫生许可证,导致银城肉类加工场加工、销售死猪肉达600多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3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志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高要市工商、卫生监督、防疫等负有监督管理及核发证照职责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6件6人,有高要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伍永权、高要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副主任黄耐盈、高要市工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朱健文、巡查员姚玉英、罗福初等。最终共有5件5人移送法院起诉,并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朱健文、罗福初均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滥用职权 低价贩卖“私宰肉”
  (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原大队长 杨海生)
  经查,杨海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海珠区辉和肉品经营部老板张小强的贿赂,对该经营部贩卖“私宰肉”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并违规将罚没其他商户的“私宰肉”低价贩卖给该经营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10年7月,法院判处杨海生有期徒刑三年。据悉,在上周,上述辉和肉品经营部的6大股东白云钊、张小强、罗天兵等其手下马仔共20余人,被控涉嫌领导、组织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海珠区法院受审。张小强当庭供称曾给杨海生送上8万余元好处费,强抢私宰猪肉也是在杨的授意下,以打私队的名义进行。
  3、私分国有资产 挪用公款
  (佛山市南海区社保局原局长 廖先伟)
  经查,廖先伟违反规定将社保基金700万元借给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后由于该公司破产,导致600万元无法收回。此外,廖先伟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2009年7月,廖先伟因以上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4、滥用职权 导致非法采矿
  (揭东县埔田镇林业站原站长 罗柔足)
  经查,罗柔足任职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为蔡吉城办理林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疏于监管,致使蔡吉城在该林地上非法采矿,造成大面积防护林被破坏的严重后果。2008年5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玩忽职守 导致特大火灾
  (深圳舞王:龙岗公安分局原副局长 陈旭明)
  经查,陈旭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疏于履行监管职责,放纵“舞王”俱乐部违规经营,导致发生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1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的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陈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杨周武等人也被分别判处刑罚。
  6、低价让地 国家损失九千余万
  (原江门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新会区国土局局长何社钦、交易中心主任陈炎发)
  经查,林崇中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定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损失9404万元;另林崇中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09年7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林崇中有期徒刑十年。同案的新会区国土局局长何社钦、交易中心主任陈炎发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并收受贿赂,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也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放纵走私 收受巨额贿赂
  (茂名海关水东办事处通关科原副科长 潘兴赞)
  经查,潘兴赞在任职期间,接受茂名建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燕厚的请托,不认真审查该公司的报关材料,放纵该公司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潘兴赞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张燕厚巨额贿赂。2010年11月,法院以放纵走私罪、受贿罪判处潘兴赞有期徒刑五年。
  8、监狱长玩忽职守 犯人狱中吸毒
  (茂名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 成加增)
  经查,成加增在担任茂名监狱监狱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茂名监狱服刑犯人吸毒、贩毒成泛滥之势。该问题经互联网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成加增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10年3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成加增有期徒刑十一年。
  9、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军工部 何惠珍)
  经查,何惠珍在从事涉密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存入其私人保管和使用的移动硬盘且擅自携带外出,导致该硬盘被盗;硬盘被盗后,何惠珍又隐瞒遗失涉密文件的情况,使国家安全利益受到直接威胁。此外,何惠珍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008年12月,法院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贪污罪判处何惠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0、滥用职权导致特大火灾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原政委黄汉光、防火科原副科长曾洪波)
  经查,黄汉光、曾洪波在负责辖区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明知南方金属大厦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却徇私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经济损失1400万元的严重后果。另曾洪波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008年10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黄汉光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曾洪波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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