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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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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9:4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记者14日从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工作会议上获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第一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厦门市,今后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渐增加开放区域。
  应在户籍地委托代办
  据悉,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城市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居民,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游客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大陆及台湾的代办社应相互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申请个人通报办理进度。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住宿和在台旅游*程安排,也可自行办理。
  在台超15天须及时报告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湾方面的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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