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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具官方背景社会组织公务人员失职将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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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0: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日下午,**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事项。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决定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会议还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
  本报讯 (记者王姝)尚未违法违纪,但存在决策失误、不作为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官员”如何处理?前日,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均纳入问责范围,被问责者,轻则责令道歉,重则免职。
  官方背景社会组织纳入问责
  对于官员问责机制,近年来,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尤其是本年初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首度将党委领导引入问责范围。但截至《办法》出台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地区,关于行政问责主体、范围和程序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点。
  《办法》将通过北京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近期发布具体条文。北京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官职高低,均受《办法》约束。
  此外,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如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公务人员一旦失职,也面临问责。
  公职人员三种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三种情形公职人员将被问责: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此前发布的《办法》征集意见稿,则细化了启动行政问责的10种具体情形,除了监察机关、政府部门,特意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发起问责的权利,问责路径为投诉、检举、控告。
  一旦被问责,责任人将面临八级处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
  ■ 对话
  问责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
  【对话人】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京报:与《公务员法》等相比,《行政问责办法》有哪些区别?
  王锡锌:《行政问责办法》针对的是领导责任、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是根据领导干部掌控的权力,自然延伸出的责任担当。在权力责任体系中,行政问责只是其中的一种,而且适用于比较轻的情形,比如没有违法乃至于没有明显过错,但作为不当,可仍要承担责任。
  新京报:对比其他地区的行政问责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有哪些特殊之处?
  王锡锌:以往的行政问责制度,多指向党政领导干部,强调执政责任制,当多大官就担多大责。而《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问责范围不仅仅是党政领导干部,而是覆盖了行政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这有利于强化政治责任,权责统一。但同时应注意的是,行政问责的范围扩大了,须提防行政问责泛化,借行政问责,逃避更加严重的责任,比如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比如玩忽职守,本应依据《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而不仅仅被行政问责。
  新京报:如何杜绝行政问责泛化和借此逃避责任?
  王锡锌:行政问责还是内部责任追究制度,问责主体以监察、审计等部门为主,这还是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和内部问责,有必要,但不充分。
  有效的行政问责,应内部问责加外部问责,引导民众自下而上问责。《办法》征集意见时,曾提出媒体曝光、查证属实,就启动问责机制,这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希望这一点在《办法》中有体现。强化民众问责,这也是行政问责未来的方向。
  10种可问责具体情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2、在人大、政府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错误的
  3、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者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被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4、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发现行政行为错误的
  5、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的
  6、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
  7、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
  8、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且确有证据的
  9、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
  10、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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