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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紧急政务信息应配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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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2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4月2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或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信息交流作了以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或者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在播出或者重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翻译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有同声字幕。国家鼓励、支持以无障碍信息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逐步向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采用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产品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关于无障碍服务,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做法,征求意见稿对以下无障碍服务事项作了规定:
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无障碍服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残疾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携带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培训、考试等制度,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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