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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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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0:0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3月30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天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通知要求,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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