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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公司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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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5: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与2003年版《基金法》相比,草案对基金行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得更多,一些惩罚措施也更为严格。譬如,对第二十条“管理人不得有”的行为作出了诸多补充,并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公司独立运作”作为一个规定明文写入法律,对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多种行为提出了惩罚措施。
  说到“保障公司独立运作”,让人想起了一个典型案例:宝盈基金的股权代持问题。2010年2月,深圳证监局在对宝盈基金的检查后开具了反馈意见函,指出了宝盈基金存在股权代持问题:第二大股东成都工业投资集团26%的持股,由第一大股东中铁信托代持。半年之后,该事件的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事件经由仲裁机构裁定。
  如果草案获得通过,此类事件可能不再由仲裁机构判决,而改由法院审理了。
  不得“代持股权”
  在草案中,对许多目前基金公司内部治理中存在,属于监管层面的行为被上升到法律高度。不管是对公司的大股东还是基金公司自身,都制定了更为严厉的管理标准和惩罚措施。
  草案对于基金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不得“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输送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得“发生重大变更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也不得有“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这些行为,草案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譬如,上述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草案规定,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公司股权”。在改正和转让前,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在基金业这么多年发展过程中,股权代持、大股东干预公司管理等问题并不少见。”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行为也是监管机构不允许的行为,但由于属于违规行为,制定的相应处罚措施也相对不是很严格,因此还屡屡有基金公司触及监管红线。现在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受到的处罚都不一样了。”
  “泄露未公开信息”违法
  除了对大股东的行为标准更为细化外,对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也更加严格。除了原有的四种不得从事的行为外,在补充条款中,草案还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和“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信息泄露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投资人员了解到的公司内部投资的情况,也可能包括未公开的政策之类的。这些行为都将上升到违法的程度。”上述人士解释,“玩忽职守的规定则比较有意思,包括各个岗位的人。”
  草案还增添了对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合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门业务,停批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等七种不同的处罚方法。
  其中,有些方法在目前的监管中已经被使用,但“限制分配红利”等措施则属于前所未有之举。
  
(责任编辑: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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