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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存:保障精英还是保障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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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7:0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宝存:保障精英还是保障农、工?
    微博中我发了这样一段话:“真正考虑民生的,绝不是侯宁大师代表的少数精英利益阶层。中国发展,需要考虑的是最底层的农工,不是考虑中产和白领的福利。我们在走偏。实际我看拆迁问题是两分法,但是侯宁他们混为一谈。不能大建保障房给精英阶层,原因是只能靠强征低价征用农、工的土地来实现保障房建设。”
    在这段话的评论中,微博好友【//@_张元】:“基本同意,现在网上叫喊房价问题的多数是都市白领,真给他们保障房,他们还会嫌位置不好,配套不足。”我回复道:“套用郭德纲的话:有药也不给他们吃。”
    微友【刘小源】:“新年愿望:拆迁温柔一点,合理的·减税·····”我回复道:“拆迁致富的案例出在农村。我的期望!”
    这也是我一直坚持的观点。我们的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不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而城市拆迁致富案例至今已经层出不穷了。但是,广大的农村,土地在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价格双轨制中,获得的收益相距太大。这也是恶性拆迁征地案的真正原因。我们不能继续土地价格的双轨制,也不能继续无视农民的利益。
    微博网友【侯宁钢丝】留言:“台州的保障房虽然不贵,但真正的穷人还是买不起。基本上都是那些中产偏低的投机人,卖了居住房,去申请保障房。”这也不是孤立的现象。
    最初的经适房设计,即使是北京回龙观与天通苑的经适房,所谓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的,由于当时的土地价格极低,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房的房价还是相对很高的。北京商品房与经适房的房价之比最初的差距不过几百元,而二三线城市当初的保障房与商品房价之比不过200、300元。所以最初的保障房主要形式的经适房,和商品房价基本相同,至于后来北上广的限价房,不过是招标制基础上的商品房,很多区域出现限价房与商品房的倒挂。
    侯宁终于按捺不住了。看一下侯宁大师的高调:“ //@侯宁:中国的民生,广义地讲,包括所有国人,狭义地讲,是指中低收入阶层。在收入水平远远跟不上GDP的时代,任由高房价肆行就是对民生的践踏。至于保障房给谁住,则是政府如何落实保障房保障内涵的落脚点,保障了谁,无论是否精英阶层,则代表政府的屁股坐在谁的一方,而不论政府在口头说要保障谁。”有人回应【//@BenTsing】:不能打破利益集团的利益链,保障的只有权贵者利益。
    我是这样说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有限的财力保障的恰恰是精英阶层和权贵阶层,但是剥夺了农民和工人的生存空间,而伟大的名义是要转型。”
    这也是我一贯反对二次房改的根本原因。
    我们坚持国有土地征用政策,只能维持土地价格的双轨制。当然,从理论上来说,我们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事实上都是国有土地,但是,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是在城乡土地上设置双重标准。
    从成都与重庆的试验中,我们看到的所谓地票制度,又一次不可避免的成为新一轮低价圈地的工具。国土部叫停成都地票拍卖深层原因不是很清晰,但是很难避免的是土地财政利益扩大,与农民的最大利益得不到尊重上。
    大建保障房,我们强调的是公租房大建,也强调社会资金建设公租房。说实话,作为一级开发从业者的经历,我最怕看见的是国有划拨地这个字眼,最怕看到的是所谓公益事业的字眼。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为失地农民来说,你是否公益是与我没有直接关系的,我要的只是我应该得到的补偿。但是,我们如何保障这种补偿的合理?我担心的也恰恰是在本条例之后,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前的这个真空期,地方政府会如何操作农地征用与地上物的拆迁安置问题。
    我们目前要解决的绝不是经营层的保障房问题,而是要解决全力解决农民与工人的生存问题,不至于因为保障房建设与经济转型砸碎农民与工人,特别是产业工人手中的饭碗。而农民尤其要解决的是土地权利与收益问题。
    城市化进程不可阻挡,但是最好的解决城市化问题,只能通过承认农民用地权或者土地财产权。这也是解决小产权泛滥的最好方式。实际我们一直有一个误解:农地流转会加剧小产权房的违规建设。我们误解了小产权建设的基础恰恰是农民个人不是土地的主人,土地的支配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才是小产权泛滥的基础。在还地于民成为可能,土地双轨制完全消除,大小产权是不存在区别的。
    我一直强调农民和产业工人珍视已经有的土地和房产。并坚持以高补偿解决农民与产业工人的住房改善问题。我认为这才是良性循环。
    当然,我也反对以土地换暴富的钉子户和种树、种房子的人群。这本身不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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