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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国家主权原则:新干涉主义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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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7:4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西方国家政府官员和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和论据,证明西方国家有权利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这些论证的核心就是否定国家主权,因为主权原则是DIZHI各种干涉行为的最有力的武器。
  1、《联合国宪章》过时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完全否定《宪章》原则在当代的意义,主张抛弃它,或者通过曲解《宪章》的含义来修改它。例如,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伦农在《外交》杂志1999年5—6月号上发表文章说,《宪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主要用来防止国家间的冲突。“在1945年人们认为,超越一切的问题是国家间的冲突。但是今天普遍发生的问题是国家内的暴力,而《宪章》对此实际上没有涉及。”“新干涉主义者不应屈服于对破坏《联合国宪章》中的反干涉主义禁令所供出来的某种高尚的、想象出来的法律殿堂的担心。”还有人认为,《联合国宪章》提到的促进人权的要求是同国家主权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而且后来的发展证明人权原则超过了主权原则。例如,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了《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2、主权有限论。1968年,苏联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后,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利益是最高主权,各国的主权都要服从社会主义的最高利益。当捷克处于****主义的变质的危险时,其他国家派兵到捷克,是维护捷克的真正主权。这也叫“勃列日涅夫主义”。英国首相布莱尔把这个理论稍加改变,说国家主权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一旦出现人权问题,一国的主权就要受到限制。布莱尔说,“一个国家不应当认为自己有权改变另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或者煽动颠覆活动或者攫取自认为属于它的部分领土。但是,不干涉原则必须在一些重要方面加以限定。”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外政策研究所所长里查德•哈斯说,“在过去半个世纪中,特别是过去10年中,一种新出现的反对绝对主权的看法具有了活力。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主权是附带条件的,是同一个政府如何对待它的公民联系在一起的。当一个政府证明不能够或者不愿意保护它的公民时——当政府同被统治者之间固有的契约被违反时,领导人就会丧失指望别人服从他们的领导的正常权利。那么,国际社会就会采取行动,要么通过外交途径(利用说服、制裁或者援助),要么以人道主义干预的名义,以武力来采取行动。”
  他们认为,主权是同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民主国家才有主权,非民主国家没有主权。欧洲人权法院院长更明白地表达了这种观点。他说:“从作为人的权利的意义上讲,那些非民主国家或对尊重人权不那么关心的国家将不再被人们视为主权国家的这一时刻,可能离开我们不是很远了。” 美国学者艾默农认为,“新主权观仍承认国家主权,但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将不再拥有主权,人权高于主权。” 因此,攻击和侵犯那些****的国家就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霍夫曼认为,在主权和民主都不能继续成为国际关系基础的情况下,对人权的态度便应该成为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就是说,“人权状况好”的国家应该联合起来打击“人权状况坏”的国家。在目前的混乱情况下,人道主义的国际主义是唯一能够被人们把握的指针,尊重人权已成为国际关系走出迷宫的唯一办法。
  3、人权范围缩小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各国联系进一步加强,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家大了。大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内政和国际事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纯粹的内政已经很少见了。一个国家发生的事情,往往要对其他国家发生影响。例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人口爆炸、能源危机等,都会对其他国家发生影响;一国政府残酷对待本国人民、严重侵犯本国人民的人权,也会威胁其他国家的安全,因为对内镇压很快会转变为对外侵略。纳粹不会满足于在国内屠杀犹太人,它要政府世界。严格说来,当代世界已经没有多少纯粹的内政了。
  4、人权高于主权论。几百年来形成的主权观念是新干涉主义面临的首要障碍。只要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关系的支配原则,新干涉主义就不会得逞。所以,新干涉主义为了论证自己的合理性,首先必须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他们提出了一种论点,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他们宣称,“国家主权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说,“一种反对暴力镇压少数民族的国际准则将优先于、而且必须优先于对国家主权的关心。我确信,这种准则正在出现。”“任何一个 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或基本自由。” 其实,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早在几十年前,英国著名法学家劳特派特就说过,“当主权国家的法律的指定或适用违反了起码的人权从而可以正当地被认为震动人类良知时,人道法则的高于主权国家的法律的。” 捷克总统哈维尔说,“人权高于国家权利。人类自由是一种高于国家主权的价值。就国际法而言,保护单个人的国际法优于保护国家的国际法。”
  5、人的安全概念。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主张用人的安全取代国家安全。人的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粮食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个人人身安全、社区安全和政治安全。人的安全问题要突破国家界限,由西方国家直接面对各国的个人来解决。这实际上就是取消固有的国家主权原则,建立新的国际关系准则。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是这种观念的积极支持者。他宣称,“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权利不是政府的权利,而是人民的权利。” 他还说,“至于人权高于主权,我一直提醒人们,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段开始是:‘我们,联合国人民……’,我坚信,宪章的理想和原则属于人民的权力,属于每个人的 权力。我们在此保护这些权力,因为人是根本。国家主权这个概念的本身是为了保护个人而构思出来的,因为人是国家存在的理由,而不是相反。这并不是说国家主权不再合情合理。” 加拿大认为,“无论是国家安全、地区安全还是全球安全,只有建立在人的安全的基础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无论是社区主权、区域主权还是国家主权,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建立一个能体现人民价值观念、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有效民主国家,是促进人的安全的核心任务。而当一国对外实行扩张、对内实行专制或无力进行有效统治成为‘失败国家’时,人的安全便面临重大危险,极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屠杀或侵犯人权的悲剧,此时国际社会应果断采取人道主义干预行动,决不能因顾及一国主权而熟视无睹。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在诉诸外交等温和手段已不奏效的情况下,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各种强硬手段来捍卫人类安全很有必要。” 这种观点的核心就是否认主权国家的作用,要求由国际社会来承担从前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是否定了国家主权原则。
  这种观点还有另一个论据,即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法国学者塞尔早在1932年就断言,一切法律,特别是国际法的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论国家或其他共同体,均不得为国际法的主体。” 劳特派特也说,“由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其他变更的结果,个人已取得从国际法客体转变为国际法权力主体的地位。因为国际法,如宪章及其他地方所反映的,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不问其国内法,在这个限度内个人就构成国际法的主体。” 他还从基本人权保护的角度论证了个人在国际法上是独立的、不依赖于他本国的行为能力,认为个人的权利是直接受国际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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