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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集团被指"变相烟草广告" 遭大学教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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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4:3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烟草企业是严禁打广告的。然而事实上,在一些城市,变相的烟草广告却随处可见。中国控烟协会统计显示,2009年9月到12月间,52家烟草企业捐赠公益及文体活动达79起,覆盖全国40个县市。
  对此,有不少人提出质疑。近日,一起大学教师起诉工商局的案例引起人们关注,其起因就与红塔集团的企业形象广告有关,该教师认为,这类形象广告其实就是“变相烟草广告”。
  大学教师起诉工商局
  “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找我们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谈一下,谈话的内容可能涉及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昨日(1月4日),朱晓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
  朱晓飞是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的一位讲师。2010年5月10日,朱晓飞针对中央电视台第十套节目每晚9时25分左右“探索与发现”栏目篇首播出的“山高人为峰 红塔集团 努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开发”广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中央电视台播放违法烟草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
  朱晓飞认为,该广告中包含了众多明显的烟草广告元素,比如它包含了“红塔集团”这一我国最大的烟草公司的名称,还有“山高人为峰”这句众所周知的广告语,从一开始就与红塔集团生产的红塔牌香烟密切相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月24日向朱晓飞发出的回复函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该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山高人为峰”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未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该广告为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因为对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不服,朱晓飞于2010年7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1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仍维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010年10月14日,朱晓飞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月22日,该法院受理。
  “然而,2010年11月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我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晓飞说,“所以11月12日我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28日,一中院打电话通知我会受理此案。”
  “我们希望通过此类诉讼,能够转变社会上尤其是政府和企业对烟草广告的态度和认识,并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立法,真正还给公众一个清洁的环境。”朱晓飞说。
  朱晓飞指出,“近年来烟草广告尤其是各种变相烟草广告逐渐渗透了我们的生活,它们神通广大,甚至能够上中央电视台播出,这给消费者带来的心理暗示和负面引导应该是很大的,也和我国法律的精神是不相容的。”
  “变相烟草广告”花样繁多
  “变相烟草广告的形式多样,烟草公司在营销方面很花心思,无孔不入,而且有很多打着公益的幌子行营销之实。”以控烟著称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对《每日经济新闻》说。
  吴宜群说,“烟草公司不能直接将钱捐出去,往往会找个公益组织来共同举办活动,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2010年11月,烟草专卖局向中华妇女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同样引发各界热议。”
  对于此次的公益诉讼,吴宜群认为,“山高人为峰”是红塔集团的广告语,虽然没有出现烟草两个字,但红塔集团是做烟草起家的,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广告出来后,消费者就会想到是红塔牌香烟。
  记者多次拨打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和宣传科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不过记者在红塔集团的官网上看到,在公益活动栏目,红塔集团在教育、赈灾、体育等方面进行捐赠或赞助。“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年至2007年,红塔累计为各项公益事业捐款超过9.5亿元人民币。”
  吴宜群指出,变相广告的形式还有很多,比如,中华烟草公司在黄浦江的游船上打出“爱我中华”四个大字,用中华烟搭成中国馆的样子,一些提示性的文明告示,飞机的登机牌等,也会出现烟草公司的名字。
  吴宜群表示,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广告监管司正在修订新的《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对“变相烟草广告”做出具体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惩罚等,只是尚不确定修订完成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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