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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限令拐卖妇女儿童者自首 轻罪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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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1:4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刘志如 通讯员 于明旭) 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通告规定,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拐卖犯罪行为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处;如果该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拐卖犯罪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还规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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