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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拟规定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至少保存2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alilandy    时间: 2010-12-29 15:13
标题: 我国拟规定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办法指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办法强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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