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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一般治疗费和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调增部分全部由医保支付,不增加群众个人支付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14日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指出上述信息。也就是说,病人每次看病时,除药品费、化验费等项目,一些收费不多又比较零碎的小项将被“打包”。
[收费新规]
挂号费、诊查费等不再单独收费
意见指出,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中,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意见表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据意见介绍,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各地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意见指出,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待遇保障]
基层医务人员工资参照事业单位
意见还明确,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补偿落实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回归公益性的同时,必须转变运行机制,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出现“大锅饭”。
意见明确不降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综合新华网消息 相关阅读:
201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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