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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的学术话语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老鹤按:从文件夹里翻检出一则访谈,只能看出这是2004年9月30日修改完成的,但是哪位记者、何家媒体却全无记录,也未查出是否发表过。姑且“刊登”在这里罢。
记者: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司法改革也日益关切,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讨论司法改革问题,法学学术研究与法律实践显示出越来越密切的互动关系。您作为一位近年来十分关注司法改革的学者,如何看待学术研究在法学实践中的作用?
贺卫方:司法改革的进行,离不开与学术的互动。一个良好的法制体系,包括几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一是有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并且这些制度、规范之间不相矛盾和冲突;二是有一整套合格尽职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在法律操作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制定法律、解决纠纷等;三是有完善的法律解释体系,通过对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等进行的解释,使得这些学理上的解释成为整个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一个制约性因素,使法律更具有确定性。这三个有机的组成部分都离不开某种学理性的东西,比如说立法,现在任何一个国家要进行立法,都会进行比较法研究,要考察其他国家是如何规定的,这样的工作离不开学者们的研究;我国法律现在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必须要有法律教育的背景,而法律教育是和法律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解释更是离不开法律的学术研究。因此,法律事业是一个强烈的具有学术色彩的事业。从宏观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法学实践中法学学术所起的作用。
记者:那么具体到司法改革中,如何理解法学学术所起的作用呢?
贺卫方:除了上面的宏观角度的把握以外,具体到中国的司法改革问题上,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进步是离不开学术研究的发展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开展了十多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司法从恢复到变得越来越有活力的过程。过去的十多年间,整个社会对司法制度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关注,其中包括学术界。以前法学学术领域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不太够。虽然在划分的不同学科中,有很多也涉及到司法制度,比如宪法学、诉讼法学和法理学等都会谈到司法制度问题,但还是有很多问题被这种学科划分给遮蔽掉了,使得人们看不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我们这个国家里,什么人适合做法官?这样一个非常直观的问题,一直以来各个学科却没有人去研究,法律规定也非常模糊。实践中的混乱跟理论上的不足有关,而理论上的不足和当前的学科划分又可能存在关联。
比较欣慰的是,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在最近六、七年里,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整个法学领域最有活力的一个研究课题,大家都在谈论司法改革,谈论法官问题。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连篇累牍,有关司法改革的硕士、博士论文几近汗牛充栋,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从事这方面研究,这在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改革中确实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这极大地推动了我们的司法改革,使司法改革的目标逐步变得清晰。我们认清了我们的目标是什么,也逐渐知道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实现这样的目标。比如法院越来越强调具体从事审判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宪法中比较宽泛的规定已经被这些年的司法改革更加丰富和落实,比如审判长选任制改革,这明显地是要强化优秀的法官对他所审理的案子的独立性权力。法庭建设的格局也越来越反映对人们对司法性质认识的深化,如把办公区和审判区分开,在法庭布置上显示出法官既有尊严又亲民的特色等。当然,各地也有一些措施推出后,人们提出了质疑或者批评,对某些做法,我个人也会提出商榷。
记者: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近年来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
贺卫方:学术界与实务界以前有较长时间比较疏远,至多只是实务部门请一些部门法学者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而最近这些年最大的变化,是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对话越来越频繁,已经不仅仅是对个案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更重要的是理论界的思考和参与扩展到司法改革的方方面面。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酝酿修改法院组织法,由最高法院来主持,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学者在其中的作用,成立了由两批学者组成的小组起草建议稿,我和张志铭教授主导其中的一个小课题,现在已大致起草完毕,我们愿意借这样的机会把我们对法院制度如何设计、法院内部的架构和法官之间的关系等等的理解最大限度地体现在建议稿里面。当然,最后成文还有一个商讨的过程。
学术界与实务界之所以越来越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是因为理论界的研究越来越务实,越来越关注实务中的问题,使得实务界的朋友读理论文章时,不再觉得与他们的工作没有关联。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现在法官的选任标准,包括院长、副院长的选任标准都在提高,越来越多的专家型法官、院长不断涌现出来。比如有一批中级法院的院长在理论界都比较活跃。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层面上,法院领导往往更是具有很好的专业背景。这样大家就有很多的共同语言。对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感受是一样的,追求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记者: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学者也可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您如何看这个问题?
贺卫方:学者也可能有某种利益的纠葛,法学家们有时候也受到批评。但我认为,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意义上的学者应当遵循他们的职业伦理。就像法官有职业伦理,学者也有职业伦理,学者要像科学家那样忠诚于自己所发现的事实,虽然未必是真正的客观事实,但要忠诚于自己所发现的事实,要有社会责任感和良知,不能忽略自己所应遵循的中立立场而有意识地为某种特定的利益鼓吹。他们对自己的立场要做经常性的反省,经常性的反思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发挥在社会中的作用。
司法改革中的一些措施和合理的方向,往往是由学术界的人来做合理性论证。最近参加一些立法座谈,各部门的人都极力维护本部门的利益,谁也不愿做李鸿章。但学者就可以有更中立一些的立场。中立性往往使得学者说法更加有份量。学者也要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如果一味偏袒某一方,做某种不公正的论证的话,久而久之,他在学术界也会受到某种贬低和蔑视。学者要认为某种权力应归到某种机构中去,应做充分论证,接受同行的检验,不能说假话。所以对有些改革措施,学者能够做更有力的论证,学者从超然的角度去论证会有更大的说服力。
记者:你对司法改革的前景如何看待?
司法改革的成败,一方面是在于理论方面是否能做很好的阐释,形成一种体系化的论证,,但更重要的还是取决于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们的思路的转变,观念的改造,而观念也好、知识也好,离不开他们的教育背景。统一司法考试以后,法官的队伍逐渐变得不一样了,法官对法律认知,对职业的认识,对职业伦理共识,更容易形成一种共同体的感觉。同时,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也包括检察院,某些工作方面也涉及到公安部门。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一个群体形成一个良性的合作的关系,互动的关系,这些都是保证司法改革最后走到一个美好的目标的前提条件。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观念的改变、知识的增长是特别重要的。
我们会有一些阶段性的目标,而整体的司法改革是无止境的。各个国家都在搞司法改革,人类的法律没办法消灭掉,人类总是会有纠纷,解决纠纷制度的技术总是在不断改进、知识在不断增长。在西方国家,如在英国、美国,司法拖延如何解决、如何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实现一种良好的平衡这些问题也一直难以解决,这就象柏拉图提出善与恶的问题,永无穷境,永远没办法获得一种完美的解决。但我们会慢慢地不断向完美靠近。我相信会有一天,我们可以说,我们基本上是一个法治国家,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即使实现了法治,司法制度仍要不断进行改革以臻完善,这是比建设法治更加漫长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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