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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选民直选乡镇长违法的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engxi6489    时间: 2010-12-13 23:02
标题: 对选民直选乡镇长违法的看法
  在新华网的强国论坛有一个比较引起争论的贴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谈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违法的法律依据。

  贴子中引用了有关法律法规来说明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ren员。”  

  对此,有些网友认为:这问题很多人可能已不便说或不想说,私下认为并不是值得庆幸的事.县乡是城乡结合部,是党的方针政策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地方,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人民群众最能感受到国家政府的地方,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最直接体现的地方,但是,为什么现在成为众多矛盾的聚集点?是不是我们的执政能力在这一节点上出了问题?处庙堂之上者不妨隐名埋姓下来当几个月的百工从业者或农民等真正老百姓试试,不要从理论中来,到理论中去! 也有人认为:变也要体现理性--不是常说要与时俱进嘛!公民直选---首先从乡镇长开始试点---始终是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啊!

  阿图如是说:

  副委员长盛华仁的观点于法有据,但是于理不符。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政治制度的一系列规定,由于政治改革的滞后而导致法律法规的滞后。
  就推进◆政治而言,应该也许打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年经济改革也是如此。试问从联产承包制以及此后一系列经济改革,那一步不是打破法律法规制度的?
  改革,能够被称之为改革的事件必然是改制的,假如改革不引起制度性的改变,那就不是改革了,最多是改良。
  推而言之:作为政治改革的选民直选乡镇长应该允许试行,而不应因为滞后的法律法规而“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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