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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主义观为强制性投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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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8:4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贾斯汀·拉克鲁瓦(Justine Lacroix)译者:唐文玉
    乍看起来,似乎很难从一种自由主义的立场来为强制性投票辩护。事实上,人们广泛认为强制性投票侵犯了个人权利,即使这种轻微的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被认为是合理的也一样。在本文中,我向这样一种阐释发起了挑战,提出了一种非功利主义的强制性投票观念。首先,我强调在自由主义范式中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其次,我坚持自主权和平等自由的观念,而这些观念使得强制性投票恰恰在政治自由主义原则的名义下获得了正当性。
  是否有可能从一种自由主义的视野来为强制性投票辩护?初看起来,任务似乎相当艰巨,因为无论是强制性投票的倡导者还是反对者都赞成这样一种事实,即强制性投票是对个人权利的违背,即使这种小小的限制(利普哈特,1997,第11页)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在民主社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也一样,特别是依据社会平等的理念。此外,政治自由主义似乎特别不适合于处理这种问题,因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往往被认为是相当漠视公民政治参与问题的。本文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挑战这样一种阐释定位,尤其是要挑战这种十分常见的观念,即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仅仅只是一种个人自由的安排。然而,问题不仅仅是要反思政治自由主义是否本身可以包容集体自决的内容,而且也要注意自由主义的范式是否可以与义务参与相协调。在这方面,本文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强制性投票不仅不会伤害个人自由,而且还可以视为充分履行平等自由的必要条件。为此,本文从非功利注意的视角为强制性投票进行辩护。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强调自由主义范式中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坚持自主权和平等自由的观念,而恰恰是这些观念使得强制性投票在政治自由主义原则的名义下获得了正当性。

  一、自由主义与政治参与
  自由主义的首要信条依赖于激进地主张个人自由和尊重个人自主权。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自由是“所有人类联合的目标;它是公共和私人伦理的基础;它依赖于工业企业;没有它就没有和平、没有尊严、没有人类的幸福”(贡斯当,1997,第481页)。这样一种原理的宣言是需要予以限定的,尤其恰恰是“自由”这一词语总是充满争议的。事实上,自柏林和哈耶克之后,“消极的”自由,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种个人主义的自由概念,已经几乎与现代自由唯一可行的形式等同起来,而“积极的”自由则指的是前现代与反自由的观念。因此,经常把自由主义与那种仅限于捍卫个人独立自主权以及为商业作辩解的个人主义划上等号。
  然而,人们可能会怀疑,柏林在大约50年前所作的区分没有进一步模糊我们对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解。事实上,柏林忽视了积极行使自由的重要性,而这种积极的自由不仅为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所辩护,而且也为柏林自身认为是“自由主义之父”的两位作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本杰明·贡斯当所辩护。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主权只能以“一种有限的和相对的方式”存在(贡斯当,1997,第313页)。然而,强调对权力行使施加必要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贬低了政治自由。密尔在分析最好的政府形式时,明显地选择了一种参与式民主的形式:“很明显,唯一能充分满足社会紧急状态的政府是那种全民参与的政府”(密尔,1999,第234页)。这样一种信念促使他去推动选举权的扩大,而这是基于“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他感兴趣的是他自己有能力并习惯地加以处理的,而这不会被漠视的时候才是安全的,支持他们”(密尔,1999,第224条)。
  固然,贡斯当提出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著名区分。所谓“古代自由”,也就是直接和经常地参与公共*会;而所谓“现代自由”则特别地被界定为“和平享有个人独立自主权”(贡斯当,1997年,第602页)。在他看来,现代自由更适合于现代,并且他提醒读者警惕“古代的观念”,因为“古代的观念”是法国大革命期间所有罪恶的根源。然而,不应忽视的事实是贡斯当也宣称了他的这样一种观点:
  “绝不会倾向于减少政治自由的价值。……它不是我们必须加以削弱的安全;它是我们必须加以延伸的享受。它不是我们想要放弃的政治自由;它是我所主张的与其他形式的政治自由一样的公民自由”(贡斯当,1997年,第602页)。
  他补充说,“政治自由是上天给予我们的最有力量的、最有效的自我发展的手段”,因为它“扩大了(公民的)精神,使他们的思想变得崇高,以及在他们之间构建了一种智力的平等,而这种智力的平等构成了一个民族的荣耀和力量”(贡斯当,1997,第617页)。
  因此,似乎很难把“现代的自由”与“消极的自由”(柏林,1998年,第210页)等同起来,或者似乎很难像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唯一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知道谁行使了权力,而是要知道他们手中有多少权力”(柏林,1998,第210页)。如果考虑到贡斯当著名演讲的开放路线,人们可以清楚地明白,现代自由远非一种纯粹的个人权利清单,它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有赖于与其他人联合,……在于对政府的施政施加某种影响,无论是通过选举产生所有的官员或者特定的官员,还是通过交涉、请愿,要求当局或多或少被迫予以照顾”。(贡斯当,1997,第593页)。换句话说,贡斯当的现代和古代自由的概念,在人类积极行动的能力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霍姆斯,1994)。这两种自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本身的性质和领域。一方面,古代的“政治自由”是基于公民的特权地位,而现代自由主义是基于平等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古代的自由依赖于对政治代表的直接的,“积极的和经常的监督”(贡斯当,1997,第602页);而在现代国家,私人领域的出现以及商业贸易的发展,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政治参与仅仅只能视作一种兼职的活动。尽管贡斯当认为,个人的独立是现代人的首要需要,古老意义上的政治价值基于激进共和主义的失败将不复存在,但他也意识到这样一种事实,“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全神贯注地享受我们个人的独立,以及追逐我们特殊的利益,我们应该放弃我们过于容易地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贡斯当,1997,第617页)。
  二、自由主义的投票义务
  从一种自由主义的视野为强制性投票的观念辩护,并不只是简单地强调自由主义范式中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确定义务投票不是对自由权利的违背也是必要的。因此,我计划采用另外一种途径,这种途径与十分普遍的观点有些矛盾。依据这种普遍的观点,强制性投票仅仅只是对个人自由的“很轻微的限制”(利普哈特,1997年,第11页),尤其相对于****政治强加给我们的其他限制,诸如税收、义务教育、服兵役或者文职服务等等,以及强制性投票的期望利益在于选举参与1和社会平等。相对于这样一种功利主义的方法,亦即认为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对至高无上的个人自由施加某些限制是合理的,我想坚持作为自主权的自由与平等自由的观念,而这些观念使得强制性投票恰恰在自由主义原则的名义下获得了正当性。
  自由即自主
  反对强制性投票的主要理由基于这样一种原则,即个人自由应当优先于平等或参与这类民主历年。因此,拒绝强制性投票就获得了公民必须自由地决定他们是否选择去投票的基本原理的支持。所有的公民应当有不关心政治的权利,投票行为必须保留为一种个人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依据这种观点,强制性投票将是一种强烈的家长式作风的事例。当不管个人知情和自愿拒绝同意所建议的家长式措施,而依然存在一种企图去保护或帮助一个人的干涉行为时,强烈的家长式作风便出现了(林德利,1986,第64页)。2然而,强制性投票绝不意味着“蓄意”的弃权不会存在,在那些实行强制性投票的国家,高比例的空白票或无效票的存在就是一个例证。在比利时(四个实行强制性投票的欧洲国家之一),无效票和空白票的比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是7%,而大部分国家是1%或更少。不应忘记的是,“强制性投票”或者“义务投票”是一种用词不当(利普哈特,1997,第2页)。严格来说,没有人被强迫去投票。没有人被迫去填一张选票或者在争议的政党或者候选人之中去进行选择。公民必须履行的唯一义务是在确定的日期前往投票站。公民不投票的权利是通过进入投票间和秘密投票程序所保障的。在这方面,重要的、值得去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义务投票没有违反《欧洲人权保护公约》第9条,即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条文,也没有违反《第一附加协议书》的第3条,即“自由选举的权利”。在其裁决中,欧洲法院宣布公民的良心自由是可以保护的,因为他们总是可以投空白票。另外,“自由选举”的观念,就像《第一附加协议》所规定的那样,并不意味着“选举过程中投票不是强制的,而是选举过程中投票的行为是自由的”(1965年4月22日的裁决)。
  事实上,人们可能怀疑,强制性投票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对立未必等同于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论之间的令人困惑的对立。自由,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是相当类似于自主权这一概念,这就是说,自由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法律,而是要尊重人类为他们自己制定和接受的法律。在这方面,公民的义务可能被简单地看作是这种自主权概念的具体形式(杜蒙特和托尔肯斯,2005)。因为强制性投票不限制个人的良心,不能视为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自由划分的违背。依据朱迪丝·施克拉的观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划分,既不是“永恒的”也不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自由主义的重要论点不在于过多地关注这一条线要划在哪里,如何去划,而是绝不能忽视或者忘记这种划分(施克拉,1989,第24页)。强制性投票可以视为一种政治的先决条件,以便“每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在没有恐惧或者恩惠的情况下,做出与她或他的生活的诸多方面一样多的有效决定,并与任何其他成年人类似的自由相协调(施克拉,1989,第21页)。
  平等自由的原则
  在这里导出第二个自由主义的观念,这种观念可以证明强制性投票的原则是正当的,这一观念就是平等自由。让我们首先分析一些数据。在加拿大,考虑所有的情况,受过高等教育的投票者的投票率平均起来是低学历投票者的17倍(布莱斯等人,2004,第229页)。在法国,2002年,80%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这次投票,而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口只有62%参加了投票(德维特,卡尔哈茨和彼勒特,2004,第23页)。这种现象甚至会在这种程度上更加扩大,因为投票率下降在那些低教育水平的人口中是特别明显的。换而言之,选举参与水平越低,依据选民的教育程度,不平等性就会越高。在比利时所作的一项关于潜在抑制强制性投票的影响的分析结果证实了这一结论。根据这项研究,如果在这个国家不再实行强制性投票,那么几乎一半的低教育水平的人口不会去参加投票,而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口不去参加投票的比例只有十分之一(比利特等人,2001)。基于这种逻辑,选民的社会职业构成将会发生深刻改变。依据从佛兰德斯收集到的数据,体力劳动者和失业人口的投票比率将下降6%,而专业人士、行政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投票比率将增加4.8%,这就指向了这样一种事实,“如果不实行强制投票,不平等的选举参与就会增加”(胡奇和彼勒奥克斯,1998,引自利特等人,2001,第79页)。
  人们显然不需要坚持新共和主义的理论,认为选举参与中如此的不平等会对一个自由的良序社会造成严峻的合法性问题。人们可能甚至会把这个问题与社会问题进行比较,因为再分配机制已经成为了自由意志主义者以自由企业的名义批评的把柄。相反,许多其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这是对自由这一词语的不恰当的解释,因为这种限制性的概念实际上关心的只是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因此意味着对大多数人的限制。“更具吸引力的理想将是全体人的自由,……换句话说,自由主义对于自由的承诺有着反对经济保守派的“自由意志论”的资源(沃尔顿,1987,第129页)。这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对于自由的承诺已经被重构为一种平等自由的承诺,这样一种原则表明团结政策不会侵犯个人权利,因为他们的目标在于保障所有人的自由,以及为个人自由的充分行使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来辩护强制性投票。通过鼓励所有的公民,甚至那些几乎没有动机去参与选举的公民去获知信息并表达他们的意见,强制性投票将会部分地阻碍强大的社会决定性因素以及迫使政党照顾到更为边缘化的选民。就像在罗尔斯的模型中,不平等唯一可以接受的形式就是那些最有利于人口中最少受惠者那一部分的不平等,更难以争辩的是,选举参与中所记录的不平等可能服务于这种类型个人的利益。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强制性投票的辩护回应了施克拉对民主的观察。就像保罗·曼格雷特所强调的那样,“在施克拉的自由主义定义中,……通过民主保护最弱者的自由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它可能不会使公民平等,但是“至少它腐蚀掉了最弱者的屈服”(曼格雷特,2006,第93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准)普遍参与的目标可能被视为扩大公民投票权的逻辑上的延续,而这种公民权的扩大,贡斯当大约在两个世纪以前,就认为是一种比协调性团体或者倾向于特殊利益的协会更好地均衡势力的方式。
  因此,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这是两种独特的为义务投票辩护的途径,每一种分别回应了政治参与的两个维度,而这两个维度被贡斯当和托克维尔界定为一种本质上的目的或者一种保护个人自由的方式。在第一种途径中(这种途径可以被称作是最高的途径),义务投票是一种远景的延续,依据这种途径,政治参与是个人和集体自治以及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然而,即使拒绝这样一种“至善论者”的自由主义也不会使另外一种“最低的”概念失效,这一概念把强制性投票设想为一种使投票程序尽可能平等的最佳的制度上的安排,尤其是作为与其他旨在维持不平等的政治参与形式(比如,协会)的抗衡物。不同的是,甚至依据一种纯粹的工具性民主观念,义务投票也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因为“它使得预防霸权的危险和遏止强力的统治成为可能”(曼格雷特,2006,第92页)。
  注释:
  我很感谢保罗·曼格雷特和这个期刊的匿名评审所提供的帮助性意见。
  1.就像艾伦·利普哈特所强调的,强制性投票是“唯一的制度上的机制,……可以事实上自动地保证高的投票率”(利普哈特,1997,第10页),并且它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因为所施加的惩罚通常是非常低的。
  2.我把这一观点和参考文献归功于匿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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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译自 POLITICS: 2007 VOL 27(3), 190–195 ;
  译者简介:唐文玉(1979-),男,湖南武冈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选举理论与制度研究。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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