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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治的定义
一、社会生活中的政治:
有的西方学者曾经用这样一个图形来表示政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表1
这个图形表明,政治与经济、文化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它有着自己特定的领域,同时,也有着和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活动相交的领域。或者说,政治与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是广泛而深入的。
当然,这个的平面图表,对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政治的理解过于简单了。20世纪80年代,曾有一位外国记者谈到北京人的特点时说过:“北京人围着火炉子,谈论着政治局才研究的问题。”北京人的这样一个特点,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政治与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间的紧密联系,表明了人们对政治的诉求是普遍的。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政治现象、政治活动,都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政府的决策行为,对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都会带来或好或坏的结果。在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不同的国家、政府,不同的政治体系,对其他领域的影响、渗透是有差异的。例如,美国学者在描述前苏联经济的特点时,指出:“党和国家控制着经济的绝大部分。”(这与美国有很大区别,而中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控制和影响更甚。)第二,在任何一个国家之中,公民的利益是有区别的,因而也是不平衡的。政府的一项政策,对一部分人、一部分群体是有利的;但同时,对另一部分人、另一部分群体则未必有利,甚至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了解以上的特点,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政治现象、政治活动乃至政治斗争十分重要。
二、关于政治的定义:
美国学者阿兰•艾克萨在《政治学的视野与方法》一书中指出:“大多数人在使用政治一词时,并无明确的定义,然而当政治作为一个主题来讨论时,我们却能理解别人的意思。这表明,人们对政治一词有一种基本的常识性的理解。”还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试图给政治下明确的定义简直是浪费时间。政治研究者不如埋头研究自己感兴趣的、认为重要的东西。因为,政治的定义或政治科学的视野是由前后相继的关系决定的。倘若,轻率地确定一个定义,也就限制了政治科学的发展。因此,只有把一定的时间内的政治科学家感兴趣的问题都一一列举出来,才能决定政治科学的界域。这种观点表明,政治的定义要随着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
尽管有忽视政治定义工作的传统,但不少西方的政治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还是给政治下了许多定义。例如,许多西方学者在谈到政治的定义时,都引用了著名的德国近代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Marx.Webb)在其《作为职业的政治》(载《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选》)一文中所讲的一段话,“合法的强制力量是贯穿政治体系活动的主线,使之具有作为一个体系特有的重要性和凝聚性。”马克斯•韦伯还指出:“总之,对于我们来说,政治即意味着争取分配权力,并争取对权力的分配施加影响。这种权力分配或者是在国家之间进行,或者是在一个国家中的集团之间进行。”韦伯的定义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韦伯定义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把“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内容。所以,在美国现代政治分析中,把政治学看作是一门经验学科,“政治行为则是觊觎权力而采取的行为”。罗伯特•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一书中,则更加直接地作出这样的归纳,“政治关系总以某种方式涉及权威、统治或权力”。
三、行为主义理论对政治定义的影响:
从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开始,各种纷杂各异的文字表述,最终都把政治引向了一个我们更加熟悉的概念——政府。“合法的强制力量”、“权力”、“权威”、“统治”等等,都是政府的本质特征。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政府与政治同义。美国另一位学者阿尔弗雷德•格拉齐亚在《政治行为》一书中,曾这样指出:政治“包括的是围绕政府决策中心发生的事件”。他还指出:“美国政治学所关注的中心是......以政府为中心的那部分国家事务,以及通过法律来说话的那种政府。”(在国际政治事务中,非法政府或某些政治组织或团体之所以被重视,是因为它们同合法政府的现在或未来有着密切的关系。)传统的西方政治学研究,都把政府机构的设置、组成、演变、沿革作为政治的最主要内容。
但是,随着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各种新的思想、流派及方法论的产生,许多政治学家认为,把政治机构当作政治定义的基础,是狭隘的标志。“这种定义的缺陷在于,政府机构不能说明全部的政治要素。政治研究的重点不应该是机构,应该是“一种可以通过各种机构来表现自身的活动。”(参见大卫•伊斯顿《政治系统》113页,1960年版)这种观点表现出了行为主义理论对政治定义的影响。这样,政治又有了新的更为精确的定义。威廉•布卢姆在《关于政治系统的理论》一书中这样描述:“归根结底,政治乃是一个以活动为标志的社会过程。这种活动在行使权力时既包含对抗,又包含合作;在为某个群体决策时,这种活动达到高潮。”这个定义被认为,具有弹性和更为广阔的视野。同时,这个定义也表明,只要有权力关系和冲突的情境,就有政治。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无论西方学者怎样给政治下定义,都把权力同政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对政治斗争最简单最直接的解释就是“权力之争”。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国家或政府行使权力,或者以国家或政府为中心来行使权力时,权力才是关键的。
四、中国国内对政治定义的特点:
中国在1949年以后,公开宣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并把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写入了宪法。(当然,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是一种修正了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称之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称之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诠释政治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把政治同阶级、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
1980年出版的《辞海》对政治一词的解释如下:“经济的集中表现(来自列宁),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给经济发展以巨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里,经济利益是各阶级的最基本利益。各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彼此之间必然展开激烈的阶级斗争。因此,阶级斗争、处理阶级关系成为政治的重要内容。政治所要处理的关系,包括阶级内部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其表现形式为,代表一定阶级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活动。”(参见《辞海》哲学分册,98页)
上个世纪80年代,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大词典》对政治这一词条的解释作了一定的修改,内容如下:“一定的阶级为实现其根本的经济利益,围绕夺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基本内容是:1、一种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里,主要表现为阶级、阶级之间的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关系。2、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由经济决定并为经济服务,其根源是社会经济利益。3、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实质是各阶级之间的关系。4、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层次,主体包括集团组织、群众团体、政党和国家等,也包括政治意识、政治思想等。5、是一定的阶级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实行的活动和手段,主要是政党或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种措施。”这种解释与前一种解释的最主要区别是,用阶级关系替代了阶级斗争,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关系是人民内部关系;同时,委婉地引入西方政治定义中的权力概念,把政权问题放到政治的核心地位。
把阶级看作是政治活动的主体,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也反映了中国古老传统的群体观念(百姓——国民——群众——阶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宣示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同西方在人权上的根本分歧也体现在这里。西方的人权观是以公民的个人权利为基础,而中国的人权理论则从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这种政治理念基本差异当然体现在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的政治领域也悄然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例如,在“三个代表”理论提出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很快发表了《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研究报告》,把当代中国重新划分为十大阶层。其中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者;私营企业主;高级技术人员及外企高管人员;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业者;服务业从业人员;产业工人;农民;下岗及无业人员。这十大阶层的划分,实际上是在新形势下,对“人民”这一中国政治的核心概念的重新定义。再一个重大的变化则体现在了,2004年三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重新修订后的宪法中,增加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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