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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 拟纳入村委成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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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0:3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常委会组成ren员分组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村民代表会议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四
  修订草案在第一条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据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目的还应体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在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高了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原草案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ren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的地方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ren员的比例过高,不利于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建议提高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ren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修改为“五分之四以上”。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不作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删去了此前“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此前规定,表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本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延长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时的申诉期限。原草案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提出异议,三日的申诉期限较短,建议适当延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申诉期限由“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修改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予以明确,相关条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一些居委会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中增加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实际情况是,不少撤村后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 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秦佩华 毛磊)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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