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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年上调单位基本医保缴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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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3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本级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增至23万元
  单位缴医保费费率明年起上调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7日原则通过。《实施细则》规定,省本级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将增加至23万元,相当于省本级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倍,符合条例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省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将上调一个百分点,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7%。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6%缴纳。经测算,2009年省本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提高1个百分点后,基金年收入增加2253.7万元,而原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社会医疗补助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金增加支出2212.7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记者 程菲
  省本级医疗费分担比例视医院级别定
  为合理利用卫生医疗资源,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施细则》规定,省本级从业人员住院治疗,选择不同等级医疗结(机)构享受不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无论在几级医疗就医,均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实施细则》还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费率和缴纳基数、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等作了调整和修改。
  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只与缴费年限挂钩
  条例修订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与其缴费年限挂钩,而不再与原单位是否正常缴费挂钩。《实施细则》规定,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享受社会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其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5月31日前,从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的年限计入缴纳年限。
  异地就医支付主体的地域范围将扩大
  针对异地就医支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细则》扩大了支付主体的地域范围,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在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其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条理规定支付。
  经参保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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