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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密集拍卖涉黑资产 黑老大房产拍出8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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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7:0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重庆7月15日电 (杜远 孟幻) 15日,在仔细看过两辆7系宝马轿车后,来自重庆涪陵的曾先生有些失望:“起拍价不便宜,车况也一般。”当日,连同这两辆宝马在内的20多辆汽车在重庆劳动人民文化宫地下车库现场展示,本月20日,这些车辆将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

  据重庆市联交所发布的信息显示,这批车辆为罚没财物,由重庆市财政局委托拍卖,此批车辆中有陆虎、宝马、奔驰这样的豪车,新车价格约在120万元至185万元之间,其余多为市价约20万元的普通轿车。

  当日上午,约有20多人在展示现场查看拍卖车辆,两辆7系的宝马轿车最受青睐,不到30分钟,已有三批买家对其中一辆宝马轿车表现出浓厚兴趣,除检查车体外,还坐进轿厢内感受一番。

  相比这些轿车,6月下旬拍卖的重庆国贸中心19楼6-11号的写字楼也许更为引人注目。该处房产位于重庆解放碑闹市,曾为重庆江州实业集团所有,其老板陈明亮是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落网的“老大”级人物,且已于今年5月被当地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拍卖日当天,上述房产经过5家竞买人158次报价,最终以864.5万的价格售出。

  公开资料显示,近两个多月来,交由重庆市联交所拍卖的罚没资产已有5批,涉及金额约3000万元,这些罚没财物中到底有多少是重庆打黑的“遗产”,目前外界不得而知。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重庆市财政局曾在今年4月与重庆联交所、相关拍卖机构会商,形成了对“打黑”中罚没财物的处置方案。

  针对近期拍卖的罚没财物,记者日前也曾致函重庆市财政局欲了解详情,重庆市财政局表示目前不便透露,当地有关部门将适时公布“打黑”资产的处置情况。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依据重庆官方公布的数据,2009年以来随重庆“打黑”案被查封、扣押及冻结资产总额约达24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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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05:33:50 |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竟如此作贱公司资产
杨崴洺

2010年7月7日上午,本人以江苏省常熟市天圣轻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圣公司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常熟市宝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 常熟市招商场(以下简称“招商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本人不仅对作为金融机构和出卖人的农商行一方面竟然无视天圣公司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费尽心机以防止其参与竞买而可能抬高价格(照理讲,这应当是有利于农商行的)之事感到非常意外,另一方面又对作为买受人的宝鼎公司那种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和资助之事而感到莫名其妙。这是不是因为本人的智力、判断力有问题呢?还是农商行(管理层)与宝鼎公司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呢?
以下是农商行与宝鼎公司等交易的一些细节,本人特予以罗列,烦请各位博友能给予指点迷津——
【关键词:长江商厦】
农商行,是江苏省常熟市一家股份制金融机构。它在当地的主要商业街道之一新建路258号拥有一栋叫“长江商厦”的房地产,该商厦由包括一层(5776.98平方米)、二层(5879.82平方米)、地下室(2075.90平方米)组成的一个商业产权和由三至六层(共1581.40平方米)组成的两个住宅产权构成的综合性大楼。2000年6月29日,农商行与招商场签订《租赁协议》,将“大江商厦”商业产权部分及活动房整租给招商场,租期为2000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再由招商场全部转租给天圣公司等一百多家商户;2003年9月23日,双方又签订《租赁补充协议》,承认招商场“招租客户的实际情况”,同意适当延长租赁期限。
2003年9月9日,天圣公司与招商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大江商厦”二层的整层(该层房屋因四周向外挑出1米多,建筑面积大于一层),租期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用于经营电脑城等。
【关键词:拍卖】
2006年11月11日,农商行委托苏州物华拍卖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的《城市商报》(此报并非常熟市市民日常关注的主要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在未经评估(按照当时、当地政府出让同类、同级土地的价格推算,光“长江商厦”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就达1.5亿元;若加上房屋,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应当在2亿元以上)的情况下决定于2006年11月20日14:00整体拍卖“长江商厦”(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5314.10平方米,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土地面积11843.90平方米), 参与竞拍者应在公告之日起拍卖会前一天交纳保证金900万元。最后,因为只有宝鼎公司一家报名(它已于2006年11月10日——即拍卖公告之日的前一天,就向农商行交纳了900万元的保证金)竞拍,最后流拍。
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农商行未在拍卖日(2006年11月20日)五天前通知天圣公司等承租人,也未在“长江商厦”附近张贴拍卖公告,但依法农商行是应当履行此一通知义务的。
事实上,如果农商行在“长江商厦”附近张贴拍卖公告、并另行通知天圣公司等承租人,就会有更多的人因知情而报名参与竞拍、并有可能抬高拍卖价,这在客观上是有利于农商行的——站在理性的、正常的经济人的立场来判断——而农商行本身还是一家金融机构,照理讲,它比一般单位更应明白此等道理的。
【关键词:转让】
2006年11月29日,即在流拍的第九天,农商行未再继续委托拍卖、也未重新委托评估,更没有通知天圣公司等承租人,就急匆匆地将近2亿元价值的资产仅以4813.49万元价格转让给宝鼎公司(它曾在拍卖公告之日的前一天,就神通广大地获知内情,并提前将900万元的保证金交纳给农商行)。
但非常令人费解的是,在宝鼎公司办理转户手续时,竟提供了两份同一签订日期但内容有明显出入的《转让协议》给主管部门,其中一份协议只提到出让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314.10平方米),并未将土地使用面积(11843.90平方米)列入,还专门指出“甲方(农商行)出售房屋已取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这句话(但事实上,天圣公司等承租人当时连是否转让这一情况都不知晓,更不用说“同意”了);而另一份协议不但列明了房屋建筑面积,还列出了土地面积,并只提“本次转让为带租转让”而没有再提是否“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同时,甲方(农商行)还另外送给宝鼎公司一份大礼——“甲方承担过户费用100万元”。
对于作为既是股份制公司又是金融机构的农商行,不但贱卖公司优质资产,而且还要另行送出大礼包,不但明着贱卖房屋,而且暗着还要赠送土地——对于这种“慷慨但愚蠢的行为”,不知是否经其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不知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一个理性、正常经济人的标准?还是存在什么见不得人的内幕交易?
【关键词:利害得失】
对于农商行与宝鼎公司上述“超常”的交易,从利害得失这一角度去衡量,本人特作如下罗列:
最大受益者:宝鼎公司。它由于自己的广大“神通”,不但轻松地排除了承租人(天圣公司等)的优先购买权而非常便宜地购得房屋,而且无偿地得到一大块土地(在房屋占地之外),还另外获得100万元的大礼包。不过,它幕后是否有什么付出、有多大的付出,却不是我们这些常人所能知道和理解的——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次受益者:农商行管理层(仅仅是猜测)。根据现代心理学,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是有动机的。农商行在与宝鼎公司的上述交易中,明显丧失理性和正常的判断力,与其金融机构这样的身份是非常不相符的。唯一合理的推测是:农商行管理层可能从宝鼎公司私下里获得大量的好处——因此,它才会作出这样不惜牺牲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壮举”!
次受益者:参与此次交易的相关人员。由于农商行以如此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可能造成国家和政府部门大量税费的流失,明眼人一看就会识别出“破绽”来。但是,此次转让却能如此顺利地成交并如此轻易地获得官方的许可,合理的猜想是:参与此次交易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徇私卖法、徇情枉法!
最大受害者:天圣公司及其他承租人。“长江商厦”的相关承租人(当然包括天圣公司)因其与农商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农商行在拍卖、转让租赁物时,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有意将可以分割转让的房屋(“长江商厦”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可独立分割)进行整体转让(系恶意抬高门坎的行为),从而使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机会、并因没有实力消化整个大厦而使其合法的优先购买权被稀释了或者说被剥夺了!
次受害者:农商行股东。如果“长江商厦”有广大承租人等参与公开的竞购,该房屋的真实价值就能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地体现,这样,不到5千万元的转让款就可能是近2亿元的成交价,那么公司就可能有多1.5亿元的收入,股东们就可能得到更多的分红。但是由于公司管理层上述“慷慨但愚蠢的行为”,不但上述1.5亿元的差价成为泡影,而且可能从此将管理层的胆子培养大,今后可能会出现更多的“慷慨但愚蠢的行为”——此即所谓的“养虎遗患”!
次受害者:国家。由于农商行如此低价地转让公司资产,势必造成国家和政府部门大量税费的损失;同时,可能由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此次不规范的交易,造成政府清廉形象的进一步损害;还有,作为金融机构如此非理性地处理资产问题,就会使局部地区有潜伏着金融危机的风险。
潜在的受害者:农商行的储户。农商行既然会如此非理性地处理公司资产,那么,它同样也会非理性地、不负责任地进行信贷,造成信贷风险,从而威胁到该行广大储户的利益。                 ——2010-7-13

[声明:此文系本人原创,文责自负,与单位、他人无关。如有转载、引用等,须经本人同意,否则,本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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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05:33:58 |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竟如此作贱公司资产
杨崴洺

2010年7月7日上午,本人以江苏省常熟市天圣轻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圣公司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常熟市宝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 常熟市招商场(以下简称“招商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本人不仅对作为金融机构和出卖人的农商行一方面竟然无视天圣公司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费尽心机以防止其参与竞买而可能抬高价格(照理讲,这应当是有利于农商行的)之事感到非常意外,另一方面又对作为买受人的宝鼎公司那种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和资助之事而感到莫名其妙。这是不是因为本人的智力、判断力有问题呢?还是农商行(管理层)与宝鼎公司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呢?
以下是农商行与宝鼎公司等交易的一些细节,本人特予以罗列,烦请各位博友能给予指点迷津——
【关键词:长江商厦】
农商行,是江苏省常熟市一家股份制金融机构。它在当地的主要商业街道之一新建路258号拥有一栋叫“长江商厦”的房地产,该商厦由包括一层(5776.98平方米)、二层(5879.82平方米)、地下室(2075.90平方米)组成的一个商业产权和由三至六层(共1581.40平方米)组成的两个住宅产权构成的综合性大楼。2000年6月29日,农商行与招商场签订《租赁协议》,将“大江商厦”商业产权部分及活动房整租给招商场,租期为2000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再由招商场全部转租给天圣公司等一百多家商户;2003年9月23日,双方又签订《租赁补充协议》,承认招商场“招租客户的实际情况”,同意适当延长租赁期限。
2003年9月9日,天圣公司与招商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大江商厦”二层的整层(该层房屋因四周向外挑出1米多,建筑面积大于一层),租期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用于经营电脑城等。
【关键词:拍卖】
2006年11月11日,农商行委托苏州物华拍卖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的《城市商报》(此报并非常熟市市民日常关注的主要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在未经评估(按照当时、当地政府出让同类、同级土地的价格推算,光“长江商厦”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就达1.5亿元;若加上房屋,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应当在2亿元以上)的情况下决定于2006年11月20日14:00整体拍卖“长江商厦”(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5314.10平方米,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土地面积11843.90平方米), 参与竞拍者应在公告之日起拍卖会前一天交纳保证金900万元。最后,因为只有宝鼎公司一家报名(它已于2006年11月10日——即拍卖公告之日的前一天,就向农商行交纳了900万元的保证金)竞拍,最后流拍。
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农商行未在拍卖日(2006年11月20日)五天前通知天圣公司等承租人,也未在“长江商厦”附近张贴拍卖公告,但依法农商行是应当履行此一通知义务的。
事实上,如果农商行在“长江商厦”附近张贴拍卖公告、并另行通知天圣公司等承租人,就会有更多的人因知情而报名参与竞拍、并有可能抬高拍卖价,这在客观上是有利于农商行的——站在理性的、正常的经济人的立场来判断——而农商行本身还是一家金融机构,照理讲,它比一般单位更应明白此等道理的。
【关键词:转让】
2006年11月29日,即在流拍的第九天,农商行未再继续委托拍卖、也未重新委托评估,更没有通知天圣公司等承租人,就急匆匆地将近2亿元价值的资产仅以4813.49万元价格转让给宝鼎公司(它曾在拍卖公告之日的前一天,就神通广大地获知内情,并提前将900万元的保证金交纳给农商行)。
但非常令人费解的是,在宝鼎公司办理转户手续时,竟提供了两份同一签订日期但内容有明显出入的《转让协议》给主管部门,其中一份协议只提到出让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314.10平方米),并未将土地使用面积(11843.90平方米)列入,还专门指出“甲方(农商行)出售房屋已取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这句话(但事实上,天圣公司等承租人当时连是否转让这一情况都不知晓,更不用说“同意”了);而另一份协议不但列明了房屋建筑面积,还列出了土地面积,并只提“本次转让为带租转让”而没有再提是否“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同时,甲方(农商行)还另外送给宝鼎公司一份大礼——“甲方承担过户费用100万元”。
对于作为既是股份制公司又是金融机构的农商行,不但贱卖公司优质资产,而且还要另行送出大礼包,不但明着贱卖房屋,而且暗着还要赠送土地——对于这种“慷慨但愚蠢的行为”,不知是否经其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不知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一个理性、正常经济人的标准?还是存在什么见不得人的内幕交易?
【关键词:利害得失】
对于农商行与宝鼎公司上述“超常”的交易,从利害得失这一角度去衡量,本人特作如下罗列:
最大受益者:宝鼎公司。它由于自己的广大“神通”,不但轻松地排除了承租人(天圣公司等)的优先购买权而非常便宜地购得房屋,而且无偿地得到一大块土地(在房屋占地之外),还另外获得100万元的大礼包。不过,它幕后是否有什么付出、有多大的付出,却不是我们这些常人所能知道和理解的——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次受益者:农商行管理层(仅仅是猜测)。根据现代心理学,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是有动机的。农商行在与宝鼎公司的上述交易中,明显丧失理性和正常的判断力,与其金融机构这样的身份是非常不相符的。唯一合理的推测是:农商行管理层可能从宝鼎公司私下里获得大量的好处——因此,它才会作出这样不惜牺牲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壮举”!
次受益者:参与此次交易的相关人员。由于农商行以如此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可能造成国家和政府部门大量税费的流失,明眼人一看就会识别出“破绽”来。但是,此次转让却能如此顺利地成交并如此轻易地获得官方的许可,合理的猜想是:参与此次交易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徇私卖法、徇情枉法!
最大受害者:天圣公司及其他承租人。“长江商厦”的相关承租人(当然包括天圣公司)因其与农商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农商行在拍卖、转让租赁物时,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有意将可以分割转让的房屋(“长江商厦”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可独立分割)进行整体转让(系恶意抬高门坎的行为),从而使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机会、并因没有实力消化整个大厦而使其合法的优先购买权被稀释了或者说被剥夺了!
次受害者:农商行股东。如果“长江商厦”有广大承租人等参与公开的竞购,该房屋的真实价值就能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地体现,这样,不到5千万元的转让款就可能是近2亿元的成交价,那么公司就可能有多1.5亿元的收入,股东们就可能得到更多的分红。但是由于公司管理层上述“慷慨但愚蠢的行为”,不但上述1.5亿元的差价成为泡影,而且可能从此将管理层的胆子培养大,今后可能会出现更多的“慷慨但愚蠢的行为”——此即所谓的“养虎遗患”!
次受害者:国家。由于农商行如此低价地转让公司资产,势必造成国家和政府部门大量税费的损失;同时,可能由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此次不规范的交易,造成政府清廉形象的进一步损害;还有,作为金融机构如此非理性地处理资产问题,就会使局部地区有潜伏着金融危机的风险。
潜在的受害者:农商行的储户。农商行既然会如此非理性地处理公司资产,那么,它同样也会非理性地、不负责任地进行信贷,造成信贷风险,从而威胁到该行广大储户的利益。                 ——2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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