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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保局: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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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5:4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裴睿) “北京的高温补贴都翻倍了,成都的得不得涨呢?”昨日,北京市人保局公布北京的高温补贴标准翻倍后,不少市民打进本报热线,询问我市高温补贴的情况。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省市劳动保障部门。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有关负责人透露,我省的高温补贴标准是2007年制定的,至于今年是否会像北京一样上调,该负责人表示,调整与否将在研究后才能确定。2007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10元,成都则为8-10元;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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