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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跨地企业可为农民工异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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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1:3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艳)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2号)。根据通知,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农民工可以异地参保。如果在公司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向公司生产经营地社保机构提交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异地参保应告知本地社保
  据悉,在农民工较为聚集的建筑工地或生产流水线,因经常出现工厂总部或厂家总部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现象。总部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应该在何地参保?
  对此,通知明确表示,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的话,可以在异地参保,但必须向生产地的社保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工伤险按行业风险缴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而农民工较多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属于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应按已核定的应参保人数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缴费率0.5%缴纳工伤保险费。房地产行业则属于二类行业,工伤费率则为1.0%。
  如不参保工伤费企业埋单
  此外,由于农民工可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因此出现有些用人单位钻空子,原本已给所在单位的农民工购买了各类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转而只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其他险种停保,这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对此,通知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依法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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