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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加班费不列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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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5:4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总工会日前发出《关于落实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向增长。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将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补贴等列入最低工资。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落实,上海市总发出了这一文件。
  《意见》提出,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代表职工积极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对现行工资水平低于调整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现行工资水平高于该市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让一线职工收入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同向增长。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保持一线职工工资收入稳定;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
  要进一步加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工会组织要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协议,促进规模小、人数少、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收入增长。
  《意见》还要求,各区县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政协、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加大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就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要发挥地区工会工作指导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重点加强对有欠薪欠保记录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企业的监测,发现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监察落实。
  12351职工维权热线将建立查处跟踪制度,做到有举报、有查处、有反馈。(记者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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