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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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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9:2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收集、保全证据的重要侦查措施,同时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在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财产转移。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孙谦说,此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三是特别规定扣押、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仓单、黄金等物品,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出售。

    异地扣押、冻结有新规定

    此次《规定》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有:

    一是对异地扣押、冻结的程序作出了规定。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规定可以先行扣押、冻结,并按照《规定》审查处理。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上缴或退赔涉案款物的,明确参照《规定》办理,由检察人员、代为上缴款物人员、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是对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

    五是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归还原单位而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明确规定应当上缴国库。

    (解读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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