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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增设危险驾驶罪需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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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09:3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8日表示,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去年的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和南京张明宝醉驾案最为轰动。虽然由此引发的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重大交通违法,但这种运动式执法存在应景的弊端。  

    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之所以极为常见,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但在执法之外,相关立法的缺陷也不容忽视。以醉驾、飙车等行为来说,目前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要看危害结果的严重与否。这实际上造成了醉驾族或飙车党对法律的轻视:一是很难被抓到;二是抓回来最多拘留15天。  

    这让运气在犯罪构成中成为必备要件。这里的“运气”体现在,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刑法并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因此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将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定位为“危险犯罪”,更符合行为的本质,也利于在源头通过较轻的刑罚来实现犯罪预防。  

    在我看来,我们在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刑法防范上,有轻者太轻,重者太重的倾向。刑事立法应首先着眼于轻罪的预防,而不应追求重罪的重罚。轻罪不罚,则无异于将轻罪推向重罪。在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还仅仅处于危险状态时,刑法就已介入,也就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发生。若一定要等到危险结果发生之后,刑法才介入追究,一来罪责已重,二来为时已晚。  

    因此,对醉驾、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采用“危险本位主义”定罪量罚,实有必要。在公安部关于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建议提出之前,已有同类立法建议从民间发出,但未获得立法机关的回应。公安部长孟建柱的报告同样也是立法建议,同样也亟须立法机关的善意回应。我们期待“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能够迅速进入立法程序,并在公开立法中尽可能尊重来自各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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