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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廉政准则* "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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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0:5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日前,中央出台了《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用“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为方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理解“52个不准”的具体涵义,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栏目。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索取”,强调获取财物的主动性。既包括主观上明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观上暗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的行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也包括手机、电脑等物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作了两处重要修订。一是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等方式获取财物的对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使其不仅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来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现象。这种不廉洁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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