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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多缴税为何实现难 税制改革重于起征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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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3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漫画/陈海

    中国财政部网站17日刊登了“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链接标记《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1994年中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任。由于各国基本上都实行累进式征收制度,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仍然是个税的重要功能。[链接标记推荐阅读:各国个税概况]我国的工薪阶层贡献了50%的个税,这样的比例不太合理,一个完善的个税征收体系应该达到富人多缴税的目的。比如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富人多缴税在我国难以实现,与我们的税收工作重点不合理有一定关系。



     现行个税的制度失明和不公

    目前我国个税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明显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三种税负不公: 其一,只见“工薪”,而相对不见、无视其他“所得”类型和社会收入。 其二,只见“个人”,而无视“家庭”。其三,只见“所得”,而无视“所出”(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链接标记详细<<<
   
    我们税收陷入“抓小放大”怪圈

    对于工薪阶层,税务部门抓得很牢,由于有工资代扣,偷税漏税基本上不可能。而对于富人阶层,税务部门还拿不出很好的办法,主要是靠自行申报,但仅靠富人的道德自觉性完成征收是靠不住的,这给富人阶层偷税、漏税留下了很大的空间。链接标记详细<<<

    对策:

    财政部:个税改革应完善征管配套措施

    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链接标记详细<<<

    专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与部分税率同时调整

    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并非只是简单的调个税起征点,而应该是起征点与部分的税率同时调整,在上调起征点的同时对高收入者的税率也应相应上调,调整后高收入者的税收可以维持与调整前基本不变,而让工薪阶层中的中低收入者多受益。链接标记详细<<<

    专家预期个税改革三大方向

    据有关专家分析,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链接标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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