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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国内首部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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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9:5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济宁4月8日电(记者郑燕峰)山东省济宁市近日出台《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查不到监护人的和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婴幼儿遗体,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由政府埋单。
  这一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规定,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埋单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该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9日,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遗弃的婴儿遗体。经查,这是由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病死婴儿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雇用社会人员运输到洸府河附近遗弃的。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明确表示,这21名被弃婴儿遗体,全部为医治无效或放弃治疗的,“绝对没有流产胎儿”。
  目前,这起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表示真诚道歉,山东省卫生厅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其深刻反省、限期整改。同时,济宁市从法规和制度层面开始规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这部暂行办法。
  据济宁市新闻发言人宫振华介绍,该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并称“出台这样的文件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是第一家”。
  此前,山东省卫生厅针对济宁事件,专门通报要求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遗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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