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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建筑热计量收费办法明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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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2:1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4月1日开始,《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将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收费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昨天,市市政市容委称,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已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阶段。

    办法规定:公共建筑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热量换算方法,一般1GJ(吉焦)=0.3吨蒸汽(0.98MPa,300℃),按照用热量征收。

    另外,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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