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教授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避免作案者逃避重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13 17:2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光权代表说,他同意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因为这一罪名有可能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意义重大,有利于实现对所有女童的平等保护。
  在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
  周光权回顾了该罪名的历史,他说,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开始独立设罪的,在此之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定为强奸罪。
  但他认为,将嫖宿幼女独立成罪的这一变化“带来了一个矛盾”。因为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里,专门说明了奸淫幼女的情节。“对方是幼女,而你又大概知道她应当是幼女——就是你一看就知道她年龄很小,对她年龄有所怀疑——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从而定强奸罪。”周光权说。
  周光权说,我国刑法对幼女是绝对保护的,“只要她未满14周岁,刑法就需要对她进行特殊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出来后,立法上就出现一个变化,即该罪要求嫖宿者和幼女有金钱的交易。有金钱的交易,罪名就从重罪变成了轻罪。强奸罪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而嫖宿幼女罪就不一样了。”
  他认为,把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混乱,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取证的问题,因为嫖宿幼女罪强调两个人之间有没有交易,所以有的强奸案件发生以后,官员可以利用他的权势胁迫对方,或者辩解“我给了她钱”、“我想给她钱她不要”。这样的狡辩可能会使案件的定性发生变化,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困难,从而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
  周光权强调,嫖宿幼女罪取消以后,并不是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处罚了,而是要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因为定强奸罪的话,它的最高刑是很高的,可以达到死刑。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以后,是有另外的罪名可以规范这个行为的,所以不会放纵犯罪。人们也不用担心取消这个罪后会带来混乱、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等问题。”
链接标记2010新浪两会特别报道[/url]
链接标记[/url]
链接标记百姓民声[/url]
链接标记我有问题问总理[/url]
链接标记向部委建言[/url]最高检:去年查办8名省部级干部
[/url]
链接标记最高法副院长:高法每天专门摘录网民意见[/url]曹建明:478名国家工作人员涉用职权报复陷害等[/url]洛阳市市长郭洪昌:市政府重视和网民沟通[/url]厦门市长刘赐贵:积极推进金门岛旅游开放[/url]【链接标记主播零距离[/url]】链接标记李小萌:公平两个字是最重要话题[/url]【链接标记独家策划-一年之际[/url]】链接标记手机增值工程师[/url]【链接标记观点PK[/url]】链接标记是否应加大离婚难度[/url]【链接标记民本十议[/url]】链接标记就业压力:就业与GDP孰轻孰重[/url]转发此文至微博[/url]已有_COUNT_条评论[/url]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4 06:52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