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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待清晰界定 避免成腐败“小夹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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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15:3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的同时,首次提出‘规范灰色收入’。我记得我们有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是坚决不允许‘灰色收入’的。”全国人大代表、虎山集团董事长张剑星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

    “我印象里‘灰色收入’都是不好的,红包、回扣,这些就是‘灰色收入’吧?政府工作报告这么写,跟人感觉今后可以送可以收了?”张剑星代表一席话,引起了大家的笑声。

    涉及到法律问题,坐在张剑星代表对面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接过他的话说:“你说的那个收入恐怕有一部分要算‘黑色收入’。”

    齐奇代表表示,平常人们觉得过年收个红包叫“灰色收入”,这样的理解不全面。有些教授出去讲课收点讲课费、明星走穴出去挣点演出费,他没有纳税,但是付出了劳动,收入有合理性,这是“灰色收入”。“这不能说不合理,但是要规范。”

    张剑星代表抢过话筒说:“见不得阳光的我们才认为是‘灰色收入’。老师讲课、明星走穴应该算劳动收入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说,行贿受贿是犯罪,可不能说是“灰色收入”,“要不然,大家还要不要反腐败了?”而且,“规范”也不等于就允许,可以收,但是要“阳光化”、要纳税。

    记者注意到,代表们的争议紧紧围绕在“究竟什么算、什么不算‘灰色收入’”上。代表们认为这是个重要问题,因为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非市场因素的“灰色收入”问题扩大了收入差距,对政府公职人员而言,“灰色收入”更是腐败界限暧昧不明的“小夹袄”。

    “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他有句名言,‘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座位旁边,一位代表悄悄跟旁边人说了句。这句话发人深省:既然“灰色收入”本来不在阳光下,收受“灰色收入”,法律怎么界定?“灰色收入”跟平常老百姓搭不上边儿,究竟是哪一类人群的事儿?谁来监督、怎么规范?

    “我所接受的概念里面,‘灰色收入’从来都是不好的东西。”张剑星代表坚持自己的观点,“这次我仔细翻了政府工作报告后面的名词解释,却找不到答案。”

    刘锡荣代表也认为,对于这个民间早就作为习语,但却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亮相的“灰色收入”,在会场上就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释,不但老百姓糊里糊涂搞不明白,就是一般专家学者的解释,恐怕也很难令人信服。

    “我建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灰色收入’的表述,要么应该搞个名词解释,避免表述不清,要么就不要写上去。”刘锡荣代表说。这话赢得了与会代表们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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