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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主犯用个人荣誉作证据被法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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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09:0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晨报记者 李东华
  昨天下午,闵行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两名主角——阙敬德、张志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继续在市一中院公开审理。阙敬德在陈述时含泪认罪,并请求给其改过的机会;而张志琴在表示自己有罪外,希望法庭对其涉案金额另行计算,以求轻判。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个人荣誉难作证据
  与前天庭审时一样,在开庭前1个小时,市一中院的换证处就有数十人等待换取旁听证,除两名被告的家属亲友外,还有不少普通市民。由于旁听证有限,少数人最后未能获得旁听的资格。
  下午1点半,第二次庭审正式开始。两名被告的辩护人分别向法庭提供了数组证据,包括有关绿源公寓在梅都公司改制前的销售统计表、新的评估计算方式、个人所获荣誉及倒楼事件发生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等。其中有关阙敬德在案发前所获各级组织单位评定、荣获的14项个人荣誉被审判长当庭认定为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用。公诉人随后对辩护人提供的各组证据进行质证,其中一项有关绿源公寓销售统计表,因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而被质疑。
  公诉人激QING阐述半小时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公诉人表示,两人对本案的相关事实虽然都予以承认,但过程中却一再反复,且多次以“不清楚”、“不知道”为借口来回答提问,是在逃避责任。对于涉嫌贪污罪,公诉人认为,两人都有多年经营经验,利用转制的机会使用种种借口和谎言而使得他们能花更少的钱来购买集体资产,这跟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有关挪用资金罪方面,公诉人认为,因张志琴作为公司的一把手,他的行为很容易被误解为公司行为,但他从一开始就不是从公司的利益出发,而是将公司的资金全部置于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且金额巨大;有关重大责任事故方面,公诉人认为,张志琴的地位与作用相当于“麻烦的制造者和创造者”。
  公诉人在阐述意见的近半小时里,几乎脱稿,始终保持高昂语调。在总结两名被告的特点时,公诉人认为他们属于“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计划周密、花样繁多”,并分析两人的主观性存在“放纵”和“无视”,两人对财富的欲望超出了他们的自控能力。
  辩称“贪污”应为职务侵占
  昨天双方争论的焦点包括阙敬德与张志琴两人的身份认定、是否适用贪污罪名以及评估计算方法、涉案金额计算等。
  辩护人提出,两人均是梅陇镇征地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而征地服务所作为国家集体事业单位,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据此认为检方认定两人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的公务人员有误,因此两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而是职务侵占。辩护人还提到,评估资产减少,但并未进入个人口袋,并非实际占有,但公诉人以这是“不进口袋的腐败”进行反驳。
  对于改制过程中,评估公司使用成本法计算是否合理的争论,辩护人利用手机进行了比喻。而公诉人直接指出,评估使用何种方法更为合理,前提是要根据正确客观情况进行评估,而两名被告是以欺骗的不法行为给评估公司提供了错误的判断依据。
  另外,张志琴的辩护人还辩称,在被控挪用高达4.4亿元资金方面,大部分涉案资金均为公司与公司间的往来,不应全部列入挪用资金罪的计算范畴,只有进入了张志琴个人账户的2000万元属于该范畴。在重大责任事故方面,张志琴是过失行为,没有主观性,希望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还提出两人均为农民出身,且均为部队复员人员,过往表现一直良好,案发后态度较好,符合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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